双四政办规〔2022〕3号关于 印发《四方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6 09:20:39.0

双四政办规2022〕3号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四方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及在区省、市直相关部门:

《四方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22年第十六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26日印发




四方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切实做好四方台区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四方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推进重点环境风险区域监控预警体系建设,做到积极预防、及时预警、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四方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资源共享,部门联动

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形成快速反应能力。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构建功能完善、内容全面、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技术支持平台,组建专业知识精湛、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经验丰富的专家咨询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积极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1.5 预案体系

区政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本预案为区政府专项预案,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对本预案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工作。区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四方台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太保镇、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煤管局、区林业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方台分局、四方台公安分局、四方台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六大队等相关单位组成。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

2.1.2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开展重点环境风险区域预防、预警体系建设;

(2)领导、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设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向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做好相关舆论宣传工作。

(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环境应急救援所需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工作。

(3)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区小学幼儿园的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紧急避险和疏散工作。

(4)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5)四方台公安分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6)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殡仪服务机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保障。

(8)四方台生态环境负责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政府处理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9)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

(10)市交通运输局第六大队负责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12)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文旅产业造成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1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太保镇、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负责通报地震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震情和灾情情况。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火情救援。

(1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方台分局负责依法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16)区林业站负责配合四方台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对森林、林地和草原等造成损害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17)区煤管局负责按本部门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18)一镇四办:负责构建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区级预案总体要求和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要求,明确各方面责任任务,落实各项应急管控措施。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4 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办)设在四方台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四方台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区环境应急办负责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组织建立和管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6)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装备和经费等进行检查和考核。

(7)承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由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协调与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污染处置、医疗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善后处置等现场应急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现场应急工作。

2.2.2 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1)污染处置

由区应急管理局、四方台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站、四方台生态环境局、涉事地镇、街道和环境应急专家等组成。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

2)医疗救援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四方台生态环境局、涉事地镇、街道等组成。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情况的发生。

3)应急保障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建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四方台公安分局、四方台生态环境局、涉事地镇、街道等组成。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四方台生态环境局、涉事地镇、街道等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5)善后处置组

由涉事地镇、街道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开展事后环境监测和后续污染物防控、无害化处置等,加强事发地环境监测和污染物防控、处置。

2.3 专家咨询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组成员由区环境应急办聘任。接受区环境应急办领导,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参与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

3.预警机制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立即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每年开展两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防

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或处置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普查,掌握全区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全区环境重点污染源数据库,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制订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人群集聚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全区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煤化工和相关产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工作。

4)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5)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四方台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四方台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6)加强煤化工和相关产业环境风险和环境应急的科研工作,开展各种风险源环境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开发和扩散机理研究,开展环境应急管理系统研究。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对应突发事件级别,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2 预警分级标准

预警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3.3.3 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预警由县(区)政府负责发布。

发布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 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启动级响应。

4.1.2响应措施

(1)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听从市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做好相关协调、处置工作。

4.2 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2.2响应措施

(1)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听从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动,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

4.3 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启动级响应。

4.3.2响应措施

(1)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可能涉及跨流域、跨区域的,及时请求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相关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 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区政府启动级响应。

4.4.2响应措施

(1)事发地乡镇、街道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区级政府、区环境应急办和区生态环境局报告。

(3)乡镇街道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5.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信息报告程序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省、市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四方台区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1.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按规定进行电话报告,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1.3 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5.2.2 先期处置

一镇四办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组织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一镇四办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市环境应急办。

5.2.3 现场处置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

3)医学救援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

四方台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事发初期,根据事发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应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

5)市场监管和调控

区政府应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区委宣传部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区环境应急办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环境应急办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办应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区环境应急办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污染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区环境应急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对于不实信息,及时在网站及政务微博上发布正确消息,对于负面信息,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

一旦出现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我区行政辖区的态势,环境应急办要依托与毗邻县区的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向毗邻县区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组织。

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 指挥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制。一镇四办及相关部门应采取各项措施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5.4 力量部署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需要救援力量共同协作处置时,区政府报请市指挥部统一调动。市指挥部批准后,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5.5 信息发布

Ⅳ级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发布。

5.6 应急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且环境应急监测值已恢复到正常;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6.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规定内容,四方台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 善后处置

(1)事发地镇、街道和相关责任职能部门要依据现场检测评价结果和要求,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巩固应急处理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2)各职能部门要尽快统计上报灾害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

(3)区政府要及时启动政府救济方案,尽快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做好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维护灾区的安定稳定,同时要积极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受灾地区的生产生活。

(4)根据事发地受灾受损情况,区政府及时提供一定的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国家救灾资金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报市政府,再由市政府进行上报。

(5)一镇四办、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和城市建设等部门要各尽其责,迅速组织医疗救治、疾病控制、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交通、通信、电业等部门要各尽其责,组织抢险力量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 、供水、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等公用基础设施。

(6)事发地负责处置的指挥机构应及时归还应急行动征用的物资、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已不能归还或造成损坏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7)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有针对性地予以组织实施。在恢复重建过程中,各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肇事方、受害公众等各利益相关方需要各尽其责、各行其职、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尽快尽好的完成突发环境事件恢复重建工作。

(8)区环境应急办要将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全部调查、监测、处置、信息、报告、总结等资料,按照分工进行汇总,建立工作档案后存档。

6.4 保险

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商业保险机制。区环境应急办为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工作人员免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结合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库等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应急、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应急人员意识和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 物资保障

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当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特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装备和物资;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7.3 资金保障

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应急培训经费和应急演练经费。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7.4 医疗卫生保障

生健康主管部门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7.5 通信保障

区政府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7.6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

7.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置的治安维护工作。

7.8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件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8.奖励与责任

8.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监督管理

9.1 宣传、培训和演练

9.1.1 宣传

区委宣传部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意识和防护能力,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9.1.2 培训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9.1.3 演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本预案至少每1年组织一次演练。

9.2 预案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完善及宣传本预案。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附录

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附录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录2:四方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录3:四方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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