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名称:关于《四方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征求意见稿
- 文号:
- 主 题 词:
- 时效:
关于《四方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2.2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区级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市、区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双鸭山市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四方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区级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承担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区级应急响应的灾害救助工作。主要包括:
(1)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一镇四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
(2)研究审议全区有关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政策、重要制度并组织实施;
(3)协调解决全区自然灾害救助重大问题,指导建立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和救灾物资保障体系;
(4)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损失核查和综合评估;
(6)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灾害救助工作。
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在区减灾委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灾害救助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做好新闻发布。
区委网信办:负责灾害救助网络舆情监管,及时通报处置敏感信息。
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指导供电企业做好自然灾害电力应急保障,组织编制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区教体局:负责指导辖区学校,配合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师生,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协调提供校舍,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工信局: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与区应急局做好救助政策衔接;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相适应原则,将区级政府承担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及时下拨灾害救助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四方台分局:负责及时发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指导灾区做好灾后重建国土空间规划、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联系沟通市自然资源局、省测绘地信局提供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双鸭山市四方台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利用闲置公租房等房源为有需要的受灾群众提供过渡性安置住房;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四方台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员信息。
区农业局:负责及时通报水旱灾害、重大病虫害预警预报信息,指导一镇四办做好农业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文广局:负责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灾害救助保障工作;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播报,灾害救助公益宣传和动员;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统筹调度应急医疗资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受灾群众心理援助;开展灾后传染病和生活饮用水监测、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承担区减灾办日常工作;及时转发灾害预警信息,统计、发布、共享灾情信息,指导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依法引导开展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开展震情会商,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及时发布信息等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政府外事办:负责救灾捐赠的涉外工作,协助做好灾害救助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
区国资办:负责督促辖区企业积极参与抢修恢复基础设施,组织监管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灾害救助。
市场监管局四方台分局:负责灾害安置点食品安全保障,维护受灾地区价格秩序,并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区农林水服务中心:负责及时通报森林火灾和林草生物灾害信息;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应急储备投放,保障灾区粮油市场供应等工作。
国网四方台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灾害救助电力供应,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公司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四方台水暖公司:保障受灾地区供水工程设施修复和应急供水;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四方台区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和协调现役部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
四方台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做好受灾群众转移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等工作。
区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工作。
2.2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承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日常工作,在区减灾委领导下,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调度灾情和救助工作进展动态、组织指导开展灾情核查和损失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等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应急、自然资源、水务、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自然资源部门联系沟通省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减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一镇四办、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一镇四办、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业、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及区应急部门报告;区应急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信息报告还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以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一镇四办、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区应急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部门。
4.1.6 区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终止前,区应急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区应急局按规定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局报告。
4.1.7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部门应当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区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减灾办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后,区政府要根据核定的灾情数据,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应急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办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9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80间(或16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2000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员会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区减灾办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市救助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
区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区减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指导开展救灾。区减灾委员会主任或指定区减灾委员会副主任,率领区减灾委员会有关部门赴灾区域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区政府批准,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减灾委员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各部门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公安、交警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人武部等有关单位根据区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请求,协调组织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应急救助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基础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农业农村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时调派发电车、电动机等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电力供应;紧急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灾区急需电力供应;迅速派出抢修队伍抢修公司受损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9)提供技术支撑。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因灾害导致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0)合力捐赠救助。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民政局、应急管理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报告工作情况。区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区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6人以上9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间(或80户)以上,80间(或16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员会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区减灾办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市救助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区减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和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指导灾害救助。区减灾委领导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开展灾情评估。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区政府批准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减灾办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助力量。区减灾委员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政府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等有关单位根据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请求,协调组织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开展救助服务。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各部门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
(7)合力捐赠救助。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民政局、应急管理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8)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区减灾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报告工作情况。区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区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街道办事处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或40户)以上,40间(或8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8%以上、10%以下或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三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区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市减灾委副主任。同时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区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减灾委员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人武部等有关单位根据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请求,协调组织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区政府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民政局、应急管理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街道办事处或多个街道办事处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或20户)以上,20间(或4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8%以下,或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区减灾办主任决定进入四级响应状态。区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区减灾委主任。同时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
5.4.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办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减灾委员会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区政府批准,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发放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减灾委员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人武部等有关单位根据区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请求,协调组织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地广人稀的贫困地区和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及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区减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区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区减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减灾办要指导一镇四办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
6.1.3 区财政局、应急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应指导一镇四办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督促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区减灾办、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局根据一镇四办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区应急局收到一镇四办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损住房情况,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审核并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部门,配合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7 住建部门指导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指导灾区做好灾后重建国土空间规划、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区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减灾办、财政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抓好落实。
6.3.2 区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一镇四办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区应急部门应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应急部门备案。
6.3.4 根据一镇四办或应急、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我区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6.3.5 区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区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粮储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7.1.2 区财政、应急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本级政府承担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7.1.3 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履行自然灾害救灾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4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区财政局、应急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区政府、一镇四办应当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多元储备,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协调合作,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2.4 加强救灾物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数据库,加强救灾物资信息化管理。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辖区各通信公司应健全直管领域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搭建我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报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7.4.2 区政府、一镇四办应当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一镇四办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区减灾委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林草、消防救援、电力等方面专业人员,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区减灾委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引导鼓励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
7.6.2 区减灾委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3 加强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一镇四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支持和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救助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政策理论研究,加强与灾害救助相关的先进经验推广应用。
7.7.2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提高应急广播服务灾害救助的能力。
7.8 宣传和培训。
借助各类媒体和“全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宣传有关灾害救助的法律法规和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将灾害救助相关知识纳入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内容,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一镇四办、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应急局应当结合重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一镇四办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并将本级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区应急局加强对一镇四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和监督,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定期开展演练评估。
8.3.4 区减灾办协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8.4 参照情形。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