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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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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双四政办发 〔2025〕14号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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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四政办发 〔2025〕14号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2 10:54

双四政办发〔2025〕14号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太保镇、各街道、区政府直属和在区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现就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25年8月1日前制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由区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

二、清理内容

(一)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上位法、上位文件等上位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上位依据已经废止的规定。

(二)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和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建设不相适应的规定。

(三)制约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规定。

(四)不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定。

(五)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的专项清理要求涉及的规定。

三、清理原则

(一)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保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相一致、相衔接。

(二)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原起草单位已经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负责。

(三)符合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清理意见应当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投资体制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改革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工作要求。

(四)结合实际分类清理。不需要作系统修改且修改内容明确、能够立即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直接修改;需要通过深入研究论证后提出修改意见并进行系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按照程序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修改。

四、清理步骤

1.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2025年9月28日前)。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汇总并公布清理结果的程序进行清理。起草单位应当在《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中查找本单位起草的文件,按照清理任务要求进行初审,把结果填写在《拟保留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表》《拟修改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表》《拟废止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表》(附件3、4、5)中,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于9月28日前报送区司法局,同时报送拟保留、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版和电子版。

2.区直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2025年9月28日前)。区直有关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清理。各单位应当于9月28日前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附件6),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送区司法局,同时报送保留、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版和电子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开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清理范围、清理内容、清理原则、任务分工和清理步骤组织开展清理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二)及时公布清理结果。各单位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清理结果及有关文本,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三)联系方式。区司法局战金秋,联系电话:0469—4340148,报送邮箱:sftsfj@163.com。


附件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2日 


双四政办发 〔2025〕14号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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