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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双四政办规 〔2024〕5号关于印发《四方台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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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四政办规 〔2024〕5号关于印发《四方台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双四政办规〔2024〕5号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四方台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保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和在区省市直各部门:
《四方台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四方台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指挥部专家组
3 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监测与灾情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指挥与协调
5.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5.2 较大地震灾害
5.3 一般地震灾害
5.4 应急结束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5 基础设施保障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8.3 应对强震波及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监督检查
9.4 区域协调
9.5 预案施行时间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和《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双鸭山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毗邻区域发生对我区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因地震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水库决堤、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2)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镇(办事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区政府是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较大地震灾害的应对主体为市政府。
区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由地震应急专项保障预案、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机构
区抗震救灾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组织研究制定区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挥意见。组织指挥区地震灾害抢救抢险行动。向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审定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口径,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组织有关单位收集灾情信息,制定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派出区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及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协调抢险部队、区外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部署转移和临时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部署区属部门和镇(办事处)对灾区紧急援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疫情的发生。必要时,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区域的紧急应急措施建议;视灾情请示省、市派出工作组和救援力量给予支援。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各副区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信息科技局、四方台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煤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市场监管局四方台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四方台分局、四方台生态环境局、区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以上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由单位职能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主要职责是: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
(2)统一发布地震灾情,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
(3)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4)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办事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5)拟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纳入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成员。
2.4指挥部专家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应急、住建、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部门技术骨干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咨询。
(2)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3)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评估等。
(4)参加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区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我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区本级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上报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区本级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上报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根据情况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区抗震办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5)应对其他地震事件,由所涉及区域的镇、街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求,指导和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6)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视灾情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做出相应调整。
4 监测与灾情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根据省、市地震监测部门收集的地震观测数据,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与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发布临震预报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区内发生4级以上地震,区应急局配合省、市地震监测部门快速收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信息,报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灾情报告
(1)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政府及时将灾情、社情等信息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灾情收集、分析研判,报区政府、市政府和省地震局、省应急管理厅,并及时续报。
(2)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四方台分局分别迅速了解水库等水利设施破坏、山体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情况,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公安、住建、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省、市外办。
5指挥与协调
当本辖区内或邻近地区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发生时,区指挥部分别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5.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区级先期处置
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领导灾区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报告灾情,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等先期处置工作。
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或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后,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2较大地震灾害
区级先期处置
灾区所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灾区。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区交警大队、应急局负责)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派遣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区人武部、应急局、消防大队、民政局、卫健局负责)
(3)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信设施损坏或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区应急局、通讯管理部门负责)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区财政局、应急局、住建局、太保镇、各办事处负责)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组织搭建临时避难设施。(区人武部、应急局负责)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区住建局、发改局、文广局、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供电、供热公司、通讯管理部门负责)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四方台公安分局负责)
(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区应急局、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四方台分局、太保镇、各办事处负责)
5.3一般地震灾害
区级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灾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灾区。向区抗震救灾指挥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区交警大队、应急部门负责)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区人武部、区应急局、消防大队、民政局、卫健局负责)
(3)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信设施损坏或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通信畅通。(区应急局、通讯管理部门负责)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区财政局、应急局、住建局、太保镇、各办事处负责)
(5)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区住建局、发改局、文广局、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供电、供热公司、通讯管理部门负责)
(6)组织开展房屋、校舍安全性鉴定和重要基础设施隐患排查,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区住建局、教体局、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四方台公安分局负责)
(8)做好抗震救灾信息报告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负责)
(9)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任务,视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和建议。需要市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区应急局、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四方台分局、太保镇、各办事处负责)
5.4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住建部门、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供地震灾区重建选址意见和灾区重建详细规划意见。
6.2恢复重建实施
受灾地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必要时向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区政府加强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有关部门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供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太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应急管理等部门配合市应急局、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7.2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局作为基层应急管理部门,配合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构建地震应急现场指挥平台,与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指挥系统对接,负责提供相应的资源和信息支撑。
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地震应急指挥、灾情速报,建立健全部门间的资源统筹、信息速报、数据共享和数据库协同更新机制,提升对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平台的支撑能力。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四方台分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做好装备器材、饮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供给。
7.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基础设施保障
四方台区各通讯单位及分公司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公众移动通信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通信畅通。
四方台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应急、教育、文广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日常教学内容,应急、教育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区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事件的主体。
辖区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区应急局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并与上级应急、地震等部门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报区委、区政府。
区应急管理部门迅速获取地震影响和社会反应情况,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开展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市应急、地震等部门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给予指导。
8.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区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督导传言发生地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应急局、公安局等部门根据情况分析传言起因,做好不良舆论、传言消除工作。
8.3应对强震波及
四方台区附近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与影响程度,区应急局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意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或者由区政府根据当地需求,直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应急、地震部门备案。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通信、电力、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9.3监督检查
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四方台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9.4区域协调
对涉及四方台区临近县区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跨区域事项由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
9.5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预案有效期为5年。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