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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四政规〔2022〕1号关于印发《2022年四方台区煤矿复工复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责任编辑: 双鸭山四方台区 发布时间: 2022-09-14

双四政规2022〕1号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四方台区煤矿复工复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辖区各煤矿:

2022年四方台区煤矿复工复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第十四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4日



2022年四方台区煤矿复工复产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按照近期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煤炭供应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加强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根据《双鸭山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煤矿停复工工作的通知》(双煤发〔20227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保供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将民生问题作为政治任务来对待,是践行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炭保供系列决策部署,加强分析研判,精准施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保证正常生产,确保煤炭供应平稳。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长:刘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    王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人选

袁英明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王绍岩 区政府副区长

孙道千 区政府副区长

区政府副区长

唐大林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员:     梁 区振兴中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区振兴东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邹亚娟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吕金峰 区财政局局长

张立春 区营商环境局局长

王守宇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工业信息科技局局长

王晓峰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曲双翼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万立强 区煤矿产量监控中心副主任

于远亮 市自然资源局四方台分局局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方台分局局长

刘孝君 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煤管局,办公室主任由万立强同志兼任,负责全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综合协调工作。

现场验收组

长:万立强

副组长:王旭东

员:煤管局监管人员 、聘请专家7-8人。

三、组织实施

(一)建设煤矿复工条件

1.建设矿井必须建设项目手续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2.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且签订合同,按规定设置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监理单位建设现场监理人员的职数和资质符合要求和投标承诺,满足施工建立需要;

4.施工单位施工人员、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一致,施工人员培训率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不存在转包工程和挂靠资质现象。

5.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制定并落实灾害防治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水害防治“三专两探一撤”制度;

6.煤矿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视频监控、通讯联络等系统按国家、省及市新规定新要求建设,并完成专项验收,运行可靠;执机员执证上岗操作熟练;矿灯和人员定位卡“专人、专灯、专卡” 集中发放,统一管理;

7.按照《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内容、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

8.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

9.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煤安监行管〔201838号),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10.托管煤矿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托管工作的意见》(黑安发〔2015〕7号)管理;

11.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与符合规定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按规定设立专(兼)职救护队;

12.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技术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煤安监联发〔2021122号)文件要求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

13.新投用的异型(正常型)轨卡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验收合格;

14.国家和省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隐患问题按整改计划完成整改;

15.符合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疫情防控规定。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复工复产

1.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2.煤矿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安全隐患未全部清零的;

3.未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的;

4.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以及部门验收的煤矿未取得复工复产通知的;

5.存在以设备检修、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的;

6.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

7.未按(双煤安协办发〔202010号)和(双煤发〔20215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

8.存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

9.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恢复生产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三)验收责任分工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1.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矿井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瓦斯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集团(煤矿)负责验收。

2.下列煤矿由煤管部门负责验收。

1)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

2)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

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

4)煤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

(四)验收程序

1.煤矿企业验收程序

组建企业集团公司的,由集团公司组织验收,未组建企业集团公司的,由煤矿组织验收。

1)煤矿企业集团(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煤矿企业集团(煤矿)组织验收前,必须以正式文件报县煤管局备案,同时告知市煤管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监察执法二处;备案应提交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煤矿复工复产方案、停工停产期间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井下巷道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瓦斯检查正常实施的相关材料。

3)煤矿企业集团(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全面排查井上、下安全隐患。针对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隐患整改;

4)煤矿企业集团(煤矿)隐患整改完毕后,由主要负责人组织本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初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煤炭专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履行签字手续,每个验收项目要由2名以上验收人员签字,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5)煤矿企业集团(煤矿)验收合格后,必须将验收相关材料报煤管局和市煤管局备案;备案应提交矿井隐患排查报告、隐患整改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复工复产验收表、复工复产审批意见、年度生产及接续计划(含“三量”计算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监测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报告、安全技术红线管理图等资料。

6)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煤矿复工复产通知书,同时以正式文件报区公安局、市煤管局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监察执法二处。

2.煤矿监管部门验收程序

1)煤矿启封井口或者停工停产时间30天及以上矿井排查事故隐患前应先评估安全风险,制定井口启封、事故隐患排查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井口启封等复工复产前期工作;

2)煤矿企业集团(煤矿)自主验收合格后,要以正式文件向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

3)煤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本部门初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煤炭专家参与验收;

4)按照验收职责分工履行签字手续,每个验收项目要由2名以上验收人员签字,原则上至少1人为本部门人员。验收组签字后,由煤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5)区煤管局验收合格的煤矿,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再以正式文件报市煤管部门备案后,由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正式文件下达煤矿复工复产通知,同时函告区公安局、市煤管局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监察执法二处;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目前,全国及我省多个地区正处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紧迫时期,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极端特殊性、极端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切实抓好企业内部防疫工作,将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同部署同落实,严格落实煤矿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应对疫情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落实职工个人防护、测温扫码、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加强健康监测和出入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员工流动情况,对离双返双的职工及家属,煤矿企业要进行排查管控,并与属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做好对接及时报备,严格执行双排查、双管控措施。要持续完善疫情防控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认真组织疫情防控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双到位”,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立即安排到定点医院就医,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启动实施应对预案并实行精准管控,确保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二)严把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准入关。区煤管局牵头成立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有序开展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工作制度,坚持验收标准和程序,严把验收关,严禁突击验收、突击开工。对复工复产前需要整改隐患的煤矿要从严管控,落实限定作业范围、限定作业人员、限定作业时间,明确负责人员、明确安全措施“三限两明确”要求,严禁以治理隐患名义进行采掘活动。凡检查督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未排除、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煤矿,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煤矿,6个月内不再受理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要建立健全煤矿验收档案,验收部门要对煤矿复工复产申报材料、复工复产验收表及验收过程中的影像资料存档备查,确保煤矿验收档案内容齐全、长期存档。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相关部门及煤矿企业要切实履行煤矿停、复工工作责任,凡在停工监管和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违反规定、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凡发现煤矿企业上报复工复产备案材料与实际不符,安全、生产、技术滑坡,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止生产作业,并依法从重处罚。

(四)按时报送相关信息情况。煤矿企业要落实专人,及时准确上报煤矿复工复产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刘雷,联系电话:13766678885。


附件:   1.四方台区建设煤矿复工验收表

2.四方台区煤矿复工复产备案表

3.四方台区煤矿新增工作面备案资料审查表

4.四方台区煤矿复工复产审批意见表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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