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06 19:24:56.0

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做好我区秸秆禁烧工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秸秆,是指对玉米、小麦、水稻、高粱、薯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植物、秸秆打包回收残留物。

      二、禁烧时间及范围。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5月15日,无窗口期,全区范围“全域、全时段、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三、落实主体责任。一镇四办作为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宣传方案,加大巡查力度和宣传力度,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禁烧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到地块。

      四、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对焚烧秸秆的当事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禁烧期间火点较多,禁烧工作推进不力的镇(街道)、村(社区)责任人严肃责任追究。

      五、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区政府设立火点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本公告自即日起实行。

      四方台生态环境局24小时举报热线

      手机:13555175550


四方台区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