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5 17:22:33.0

关于202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保障全市参保职工及时享受各项医疗保险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黑医保发〔2019〕6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有关参保缴费规定,现将我市202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数核定时间及基金征缴时间

(一)基数核定时间:2020年12月20日—2021年3月31日,各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核定缴费基数。

(二)基金征缴时间:各参保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按年度、季度、月份的方式缴费,具体时间是:

1.按年度缴费单位:202111—20214月30日前;

2.按季度缴费单位:每季度首月15日前;

3.按月缴费单位:每1—15日。

二、缴费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缴费:参保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上年工资总额的6.5%,为退休职工缴纳上年工资总额的6%;

个人缴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上年工资总额的2%,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大额医疗保险费

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各缴纳75元。

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等两项费用按规定同步缴纳。

三、缴费流程

(一)核定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提供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总账、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应付职工福利费明细账、与职工薪酬及福利费相关的成本、费用明细账、工资、奖金、福利费等明细、财务决算表等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稽核一科核定缴费基数,并填写《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表》。在稽核过程中,如需参保单位提供其他材料,参保单位应予配合,必要时可采取实地稽核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二)调整人员信息。单位代办员可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群中提出申请,对本单位人员信息进行调整:

1.人员增减需提供证明材料:工作调动手续;劳动用工备案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

2.当年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单位代办员统一代办,需填写《参保人员注销登记表》,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账户余额领取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银行卡复印件。

(三)缴纳费用。确定缴费基数后,单位代办员持《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表》、《参保人员变更登记表》到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城镇职工科进行缴费核定,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扣缴通知单》,并将款项存入指定账户后,到当地税务局办税大厅换取税务发票,并通过医保财务科记账群确认缴费。

四、相关要求

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三十条规定,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加收0.5‰的滞纳金,并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暂停用人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在征缴期内,未缴费单位职工发生住院的,用人单位需预缴上年度缴费额的10%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办理住院记账事宜,预缴费的时间为202111—2021年2月28日。如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发生的现金结算票据不予报销。

请各参保单位高度重视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做好宣传,及时缴费。因缴费不及时影响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参保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城镇职工科电话:0469-4629830、0469-4460366。    



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