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七)

发布时间:2021-07-21 15:41:24.0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土保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和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不合理的人为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和水的损失;

(二)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功能的各类人工建筑物的总称;

(三)地貌植被,是指人工植被和天然植被。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