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惠企政策精编

发布时间:2021-01-26 08:23:04.0

双鸭山市惠企政策精编


一、疫情防控管理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6号公告)规定:
1.工业企业在开工复产前后,要坚决做到“十个必须”,一是开工复产必须提前报备。二是生产用工必须合理配置。三是人员返岗必须严格检验。四是员工在岗必须实时防护。五是办公作业必须分界划线。六是用餐住宿必须适度分散。七是重点区域必须定期消毒。八是发现疫情必须及时报告。九是疑似人员必须立即隔离。十是密接人员必须严密排查。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规定:
2.一要掌握员工流动情况,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进行2次体温检测,可疑症状如实报告。二要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设置洗手设备,清洁消毒。减少集体活动,实行错峰就餐。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规范垃圾收集处理。三要强化防控宣传教育,减少不必要外出,在人员密集场所应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11号公告)规定:
3.一要企业登录“黑龙江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复产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登记系统”(网址:http://fgfc.healthhlj.cn/),完成注册后,通知本单位返岗复产人员完成信息卡录入工作。二要外地返岗复产人员到达工作地后,第一时间向居住地社区和单位报告。三要外地返岗复产人员自到达工作地之日起,要自行居家隔离14天,期间不与外人接触。如出现新冠肺炎症状,立即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四要企业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外地返岗复产人员信息采集和隔离管理工作。五要企业要为返岗复产人员提供单人单间进行隔离观察14天。六要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责任。
双鸭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推进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规定:
4.一是做好企业复工备案。二是达到企业复工标准。三是做好企业复工后防护措施。四是签订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履行工业企业复工申请备案,做好企业复工后物资和人员防控管理等相关。
二、财税扶持政策
国务院2月25日常务会议决定:
5.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
6.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6月底前,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允许等额申请再贷款资金。
7.一是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二是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四是切实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5%的政策。五是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8.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10.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规定:
13.对列入国家和省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设备投资补助、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等政策支持。
14.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
15.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压缩办理时限,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6.优先、加快为符合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中小企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和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占用,支持企业释放产能、扩大生产。
17.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简化停业登记办理流程,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或无需申请由税务机关发起批量处理等方式办理。对因疫情影响经营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黑财办[2020]4号)规定:
18.对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的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2020年1月1日以来用于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省级财政按照不高于5%的利率(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通过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19.对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生产企业,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新增的生产设备,省级财政通过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对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的员工加班工资超过职工正常工资的部分,省级财政通过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21.对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地市县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并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分级负担,其中中央分成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22.全省各级财政要在指定单位建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池,省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可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
23.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贷款应提供“免抵押信用反担保”“零担保费”政策性担保增信服务。
24.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三、金融扶持政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规定:
25.引导法人银行机构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加大信贷融资供给,做好受困企业的金融服务。
26.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必需、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等重点领域的中小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27.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需求,各银行机构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28.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帮助企业尽快获得贷款。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四、项目扶持政策
省发改委《关于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具体措施的通知》(黑发改办字〔2020〕39号)规定:
29.推动百大项目建设,实施“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减接触”措施,提高前期工作效率,落实百大项目奖励政策,在项目前期费和工作经费上给予支持。
30.把公共卫生防控能力、物资储备体系、公共环境卫生等补短板项目纳入百大项目,并给予投资额3%—5%的项目前期费支持。
31.在疫情影响期限内,投资项目实行容缺审批、容缺核准。没有办理的由项目单位作出承诺后即可审批或核准。待疫情结東后由项目单位补交纸质前置要件。
32.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全部一律通过“黑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在线平台移动端手机APP实行网上申报、审批、核准和备案。
33.对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标评标活动的招标项目,由各地发改部门及时协助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等方式另行通知招投标活动时间,对确有招投标需求的项目实施在线投标、开标,创造条件开展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五、稳企减负政策
《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规定:
34.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
35.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
36.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国家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规定:
37.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38.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39.2020年2月7日,我委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规定:
40.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41.扩大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
42.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
43.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业主(房东)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疫情期间,引导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
44.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45.为生产经营企业提供防控物资、原材料供应、运输保障,工信、发改、交通部门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
六、稳产保供政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意见》(黑政办规〔2020〕4号)规定:
46.支持生猪屠宰。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屠宰场设施改造、产品开发、提档升级和日常消毒、人员防护以及非洲猪瘟检测等保障措施方面的投入。日屠宰量500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日屠宰量200至499头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47.促进牛奶加工。对疫情期间不限收、不压价、不减产,日收奶量超过50吨的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维护生鲜乳正常收购秩序,降低生产成本,缓解市场销售困难、喷粉储存增加成本等方面矛盾。日收奶量100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日收奶量50至100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8.扶持生猪养殖。对养殖规模大、基础条件好、供应能力强,在疫情防控期间能够增加出栏和猪肉供应的生猪规模养殖场给予一次性奖励。能繁母猪存栏1万头以上,今年5月末前出栏生猪2万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能繁母猪存栏2000头以上,今年5月末前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9.增加蔬菜供应。对今年3月末前累计生产上市总量50吨以上的鲜菜(食用菌)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在应急生产支出方面给予30%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冬春淡季蔬菜生产高标准基地的高能效型棚室(含食用菌发酵隧道)、蔬菜(含鲜食玉米)冷藏冷储、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改造和提档升级。生产面积50亩以上,今年3月末前累计上市蔬菜85吨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生产面积30亩以上,累计上市蔬菜50吨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储窖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今年3月末前累计向市场投放平价储备蔬菜(含鲜食玉米)总量达到2000吨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50.降低融资成本。对养殖场和蔬菜、肉蛋奶保供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贷款利息按照不高于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有关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农业种植类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纳入政府物资保障的客户免收担保费。对经有关方面确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存量续贷或展期客户免除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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