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医保将有新变化!

发布时间:2021-09-06 13:22:56.0

    为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近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提高30元,大病保险封顶线将全面取消,新生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不设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


  财政补助标准再提高


  《通知》明确,2021年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较2020年提高30元,达到每人580元,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保障能力,为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大病保险封顶线全面取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对参保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此次政策调整,省医疗保障局聚焦大病患者医疗保障问题,通过深入调研、精心测算,将以往的统一按60%比例报销政策调整为根据大病保险基金支付额度进行分段报销,大幅提高了大病患者的待遇保障水平。《通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报销政策,并全面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其中,大病保险基金支付2万元以下部分按65%比例报销,2万元至5万元部分按70%比例报销,5万元以上部分按75%比例报销。


  《通知》明确,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从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中划拨,不需要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据悉,这是省医疗保障局组建以来第3次调整大病保险政策,也是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政策调整后,大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明显提升。


  新生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不设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


  为避免参保人身份切换时出现医保待遇空白期,《通知》规定,对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以及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新生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确保参保人员保障不间断,待遇连续享受。


  此外,《通知》还对巩固完善待遇保障机制、强化医保支付管理、加强基金监督管理、提升医保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省医疗保障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认真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规定,按照政策调整权限和决策制定流程,在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坚决取消不符合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规定的地方隐性政策。逐步缩小各市(地)间的医保待遇差距,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便捷高效、温暖舒心的医疗保障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