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台区医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1-05-19 09:18:09.0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立医院现代管理制度,促进公立医院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医院公益性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单位行为,保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本单位名称:四方台区医院。

第三条【住所】本单位住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振兴中路。

第四条【机构类别】本单位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经费来源】本单位经费来源:财政部分补助。

第六条【开办资金】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6万元。

第七条【举办单位】本单位的举办单位:四方台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领导体制】本单位的领导体制: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四方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宗旨】本单位的宗旨: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一条【主要职责】本单位的主要职责:

负责全区防病治病工作、开展社会医疗服务、进行健康咨询、体格检查疾病普查、负责辖区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及市政系统学校计划免疫接种、负责医疗及传染病防治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的管理。

第十二条【业务范围】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预防保健、内科、外科、妇产科、口腔科、急诊医学科。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党支部。

第十四条【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五条【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支部(党组织的设置形式)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二)议事规则:

1.党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部大会和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凡属党支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2.支部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支委会由支部成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3.支部大会、支委会在召开前,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党务工作机构】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党委工作部。

第十七条【党组织的经费保障】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二)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管理层

第十九条【管理层】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本单位的行政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管理层的职责】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管理层的产生方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可按职务名称表述)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聘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负责人的职权】行政负责人(可按职务名称表述)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四)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袁英梅(行政负责人职务名称)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本单位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管理机构(护理部、门诊部、财务室、医患关系办公室);

(二)临床医技机构(内科、外科、预防保健科、妇产科、口腔科、急诊医学科);

(三)后勤服务机构(总务室、医院办公室)。

第六章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服务对象的权利】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1.得到周到、舒适和优质医疗、护理服务;

2.得到科室主任、经治医师、责任护士和其他相关医务人员有关信息;

3.得到有关诊断、病情、诊疗措施、手术过程,医疗风险、临床试验及疾病预后等方面相关信息,必要时指定一位代理人作为上述内容被告知者;

4.根据实际情况参与制订和实施治疗计划,参与治疗过程中伦理道德问题讨论;

5.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选择拒绝治疗或自动出院,但无权要求不恰当或目前尚不可及的治疗或服务;

6.同意或拒绝与治疗相关实验性临床医疗;

7.要求医院在服务范围内对患者合理服务需求做出适当说明和反馈;

8.要求个人隐私得到尊重。医院在进行病例讨论会诊、检查和治疗时满足患者合理隐私需求。与患者治疗无直接关系者,取得患者同意方可在场;

9.要求对个人及与治疗有关内容及记录等信息保密,与治疗无关人员使用病历前须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同意;

10.接受治疗场所安全,受到礼貌对待,有权得到保护;

11.得到出院后注意事项信息;

12.按规定复印住院病历;

13.在符合医院探视规定前提下指定来访者;

14.要求知晓医院服务内容和有关规定;

15.无论付费方式如何,患者均可以要求核对其账单,得到合理解释;

16.享有投诉举报权利,要求医院接待受理,知已采取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服务对象的义务】服务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权利;

2.配合经治医师、责任护士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治疗护理方案和指导,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承担相应责任;

3.如实提供与疾病及诊疗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背离事实信息;

4.了解自身疾病、治疗、预后及出院后注意事项;

5.配合医院教学工作;

6.如存在语言障碍告知工作人员以取得帮助;

7.爱护医院公共设施和仪器设备;

8.履行付费义务,按医院有关规定交费。

第二十七条【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途径和方式】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1.举报;

2.投拆。

第二十八条【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运行机制】医患关系办公室是本单位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组织和人员;

(二)医患沟通;

(三)投拆接待和处理;

(四)监督管理。

第七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资产范围】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资产管理的原则】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资产管理的原则】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经费使用原则】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财务会计制度】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财务人员配备原则】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人员工资待遇规定】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接受捐赠、资助的规则和使用方法】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二)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袁英梅(行政负责人职务名称)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信息披露内容】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在“中共黑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和“黑龙江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年度报告公示栏目分别向社会公示。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终止情形】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直接撤销;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终止程序】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清算工作】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注销登记】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剩余资产处置】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修改条件】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修改程序】本章程修改案经编委会议审议,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表决程序】本章程经2021 年 4月 27日编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法律法规适用规则】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五十条【生效日期】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