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3-18 13:52:36.0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农作物生物灾害,指导和规范农业生物灾害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和农业生产损失,保护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危害农作物的突发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的大面积暴发和流行;危害农作物的检疫性病、虫、植物及农业农村部、省政府公布的外来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其他突发性病虫的暴发和流行,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行动。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省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省指挥部组成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农村厅厅长为副指挥长,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哈尔滨海关、省气象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黑龙江安全监管局、省供销社、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农业农村厅厅长兼任。

 

2.1.2 省指挥部职责

 

分析各市(地)上报的农作物特别重大、重大生物灾害信息,预测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程度及范围,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统一领导、协调全省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指导有关市(地)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处理其他有关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协调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省直有关部门履行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省民政厅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的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做好重大疫情的封锁扑灭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重大疫情的封锁和植物检疫监管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防灾救灾物资质量的监管工作。

 

哈尔滨海关负责在应急处置中调运进出境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监管工作,并提供境外检疫性有害生物信息。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控所需气象信息。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通过邮政包裹调运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监管。

 

民航黑龙江安全监管局负责有关部门开展航空救灾所需的民航机场、飞行作业和飞行保障。

 

省供销社负责协助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物资的组织、储备与调配。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障防灾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通过铁路运输调运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监管。

 

2.1.4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汇集、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市(地)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督促、检查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的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及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新闻发布,起草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并承担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应对工作实际,临时设立综合协调组、防控组、调查监测组、治安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

 

2.2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专家库,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制定中长期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强化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管理提供决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应急措施制定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必要时,参加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情况,参照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地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参照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预防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以预防为主的农作物生物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建设,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调查,编制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预案,建设农作物生物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化防控网络。省农业农村厅、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传送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监测的植保机构要充分收集整理与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农作物生物灾害趋势预报,建立农作物生物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巡查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农作物生物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化防治网络作用,加强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重点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灾情,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采取防治措施。

 

3.2.2 农作物生物灾害预报预警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本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地区有可能发生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及时组织各有关单位和当地群众迅速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在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生物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将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分级

 

农作物生物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四级,预警级别为级、级、级和级,级为最高级别。

 

3.4.2 预警分级标准

 

级预警(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预计单项灾害发生面积5000万亩以上,控制难度大,可能造成巨大危害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2)特别重大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新传入我省,控制难度大,可能对农业生产构成巨大威胁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级预警的。

 

级预警(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预计单项灾害发生面积3000万亩以上5000万亩以下,控制难度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2)重大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新传入我省,控制难度较大,可能对农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级预警的。

 

级预警(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预计单项灾害发生面积在1000万亩以上3000万亩以下或单项灾害发生面积超过当地市(地)农作物种植面积50%以上,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2)重大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新传入我省,控制难度中等,可能对农业生产构成较大威胁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级预警的。

 

级预警(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

 

1)预计单项灾害发生面积在500万亩以上1000万亩以下或单项灾害发生面积超过当地县(市、区)农作物种植面积50%以上,可能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2)检疫性有害生物新传入我省,具有一定的控制难度,可能对农业生产构成一定威胁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级预警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3 预警信息发布

 

在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预测的基础上,各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级共四级。

 

4.2 分级响应

 

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机构。省政府负责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各市(地)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

 

4.2.1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出现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后,根据各地的灾情报告,省政府应立即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害发生情况,确定灾害发生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省长批准启动级应急响应。省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并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动员全省各有关力量迅速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及时将灾情向国务院及农业农村部报告,并通报发生地市(地)政府(行署)。必要时,省政府可报请农业农村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4.2.2 Ⅱ级响应(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出现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后,根据各地的灾情报告,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害发生情况,确定灾害发生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省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级应急响应。省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并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动员全省各有关力量迅速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及时将灾情向省政府及农业农村部报告,并通报发生地市(地)政府(行署)。发生地市(地)政府(行署)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及时划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区域,采取防治措施,根据灾害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

 

4.2.3 Ⅲ级响应(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出现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后,当地市(地)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级应急响应,判定农作物生物灾害规模、发展趋势,划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区域,根据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将灾情向当地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并通报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必要时,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协助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4.2.4 Ⅳ级响应(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

 

出现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后,当地县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级应急响应,判定农作物生物灾害规模、发展趋势,划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区域,根据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将灾情向当地政府和省、市(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必要时,省级和市(地)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协助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4.3 灾害处置

 

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各成员单位及各级政府应各负其责,采取措施,全力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

 

4.3.1 启动应急预案

 

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及所属农业农村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及时启动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发展,组织开展应急防治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4.3.2 开展自救互救

 

在专业化防治队伍来到之前开展群众自救互救。

 

4.3.3 紧急联合开展救援

 

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各自职能采取临时紧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发展。调查灾情、划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危害区并密切监视灾害发展动态,进行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监测,采取紧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4.3.4 其他紧急处置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农作物生物灾害发展,或者需要上级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省政府和省指挥部应适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灾害级别采取应急响应。

 

4.4 信息报告

 

4.4.1 信息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生物灾害信息报告主体为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信息。确认为级或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县级政府要在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3个小时内向市(地)政府(行署)及市(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地)政府(行署)及市(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4个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信息。确认为级或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县级政府要在事件发生后2个小时内向市(地)政府(行署)及市(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地)政府(行署)要在事件发生后3个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信息。省政府及省农业农村厅要在事件发生后4个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农业农村部报告信息。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农作物生物灾害可能涉及到检疫性生物灾害的,无论灾害级别大小,均执行重大或特别重大生物灾害信息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为属于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在4小时内向省政府及农业农村部报告。同时告知事件所在地政府。

 

4.4.2 信息报告内容

 

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及危害程度、农作物生物灾害类型、灾害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发展趋势、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5 通报与信息发布

 

4.5.1 信息通报与发布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4.5.2 信息通报与发布要求

 

经确认为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地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须在2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农业农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接到通报的农业农村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预警工作。

 

4.5.3 信息发布内容

 

包括灾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等。

 

4.5.4 信息发布形式

 

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信息发布会等。

 

4.5.5 审查及发布程序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县级以上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向外发布。新闻单位有关报道应事前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4.6 应急处置终止

 

专家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进行评估,经专家组鉴定、评估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及时向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发生地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终结实施防治的意见。根据专家组意见,由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后期处置和评估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对于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制定出灾后生产计划,帮助受灾地区的农户尽快开展生产自救,弥补因灾害造成的损失。铁路、交通运输、商务、旅游、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的应急行动方案,尽量减少因区域性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可能出现的对农产品市场供应、旅游业、出口贸易等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工作。

 

5.3 总结评估

 

5.3.1 开展评估

 

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结束后要开展总结评估,评估报告由当地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写;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由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评估报告要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逐级上报。

 

5.3.2 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基本情况(时间、地点、生物灾害规模、灾害等级等);应急反应情况(应急预案的启动、对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的落实等情况);应急现场处置基本情况(紧急处置措施及情况、人员力量和设备调用、社会舆情控制、引导及信息发布等);后期基本情况(灾害应急处置结果、善后处置及调查评估等);存在问题及原因;经验教训及改进建议等。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及装备保障

 

各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农作物生物灾害专业应急防治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队伍、应急救援实施人员要服从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确保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发挥作用。

 

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各类装备,在应急期间由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和管理。

 

6.2 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的专家库及组成的专家组,应及时更新,充分发挥智库作用,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趋势预测、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预报方法的研究和开发,同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6.3 应急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为应急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同时进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6.4 应急物资保障

 

省指挥部,可根据应急防控需要建立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库或依托农药(械)生产和经销企业,储备必要的设备、药剂、药械及其他物资。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

 

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集必需的救灾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归还并给予补偿。

 

6.5 奖励与责任

 

对在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并提请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预案管理

 

7.1 培训和演练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人员及公众农作物生物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面的生物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增强群众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人员及各级分管领导要进行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培训。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进行1次应急演练。

 

7.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省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要及时制定和更新本地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确保与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7.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