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细化12项举措 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

发布时间:2020-05-20 15:40:19.0

黑龙江省细化12项举措 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


近日,黑龙江省为有效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保障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出台《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细化12项保障措施,要求各地重点抓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照料服务、临时困境外来人员帮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摸排力度,重点关注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未参加失业保险且近三个月内登记失业的农民工、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等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一是做好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残疾人等基本生活保障。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出现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的及时予以临时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在原有保障标准基础上可按月加发保障金。

二是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密切关注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状况,将疫情期间陷入困境的先行予以临时救助,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三是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帮扶。建立贫困人口预警监测机制,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社会救助保障对象信息比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范围。

四是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救助力度。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及时予以临时救助,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对因家庭成员病亡或患病导致劳动力丧失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对有劳动能力,因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返岗复工暂时出现生活困难的予以临时救助,短期无法改变生活现状的可纳入低保管理;已外出务工或返岗复工但仍提出救助申请的,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保标准等因素适当扣减在家隔离期间生活支出和就业支出成本。

五是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低保、特困供养、下岗失业、优抚对象、困难大学生等人员,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在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统一提高补贴标准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六是妥善照顾由被隔离收治人员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要求各地承担隔离收治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任务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主动了解由其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的情况,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特别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时通知所在社区(村)上门探视,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监护或照料服务。

七是做好居家隔离特困人员照料工作。对因疫情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留守老人、困难儿童、重病重残等人员,及时采取住院治疗、专人护理、配送生活用品、走访探视等多种方式及时提供帮助。当地政府要落实帮扶责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爱心人士奉献服务等形式,及时提供照料服务。

八是严格落实外来困境人员疫情防控措施。各地民政部门加强与公安、城管、疾控和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做好外来困境人员救助和疫情防控工作,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帮扶和救助工作,切实做到应救尽救。

九是切实加强临时安置点设置和统一管理。各地设置临时安置点或庇护场所,对外来的靠打短工零工、拾荒、流浪乞讨等困难人员进行统一救助,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救助,及时提供住宿、饮食、衣物等帮扶。

十是畅通困难群众求助绿色通道。实施“不见面”服务,大力推行申请审核审批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办理速度。低风险地区需要入户调查的,在确保防控安全的情况下可适当开展。各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求助电话、求助流程、微信公众号、经办人和监督电话,将“预约服务”“不见面服务”“代办服务”落到实处。

十一是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效能。各级民政部门对困难群众求助诉求要即时办理、应救即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等其他救助事项要即时分办转介,明确办理时限,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十二是暂停疫情期间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退出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低保和特困供养复查工作,不得停发或取消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救助待遇,疫情期间所得救助资金不列入追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