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台区养老护理服务中心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25 09:09:35.0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填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井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经合格证明原件;从国率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境训、员工键康管理、常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况。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物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用是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

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科、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食品留样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五、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六、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七、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监督举报电话:4351999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方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