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方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6 13:33:47.0

双四政发〔2020〕28号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方台区煤矿

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属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双安委办〔2020〕5号)、省煤管局关于印发《推进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主要任务实施方案》(黑煤安监发〔2020〕75号)和《双鸭山市煤矿安全生产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市地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双煤安协办发〔2020〕7号)要求,现将《四方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持续整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等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抓住推进煤矿安全法规标准建设、推进淘汰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构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控体系、提升企业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效能等关键着力点,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和管理体系,大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实现煤矿安全风险可控,掌握事故预防主动权,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促进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和煤炭行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到2022年,国家、省煤炭行业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得到全面落实,煤矿企业依法办矿的法制意识得到全面提升;积极推进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煤炭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区煤矿数量控制在3处,中型煤矿产能规模占比42%以上;隐患排查和风险预控体系更加完善,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全部实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95%以上,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90%以上,自动化远程控制无人值守固定作业地点力争达到1处;监管执法效能显著提高,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全面实现远程监管;涵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各方面的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

二、主要任务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

1.集中开展学习教育培训。按照省、市安委办统一部署,组织集中观看“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安排专题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一是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统一部署要求,组织集中观看“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深入学习安全发展、严守底线、强化责任、依法治理、改革创新、夯实基础、严抓落实等重要内容。二是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题学习,加深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理解,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把好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总开关,坚决扛起保民平安的政治责任。三是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培训”行动,以有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出发点,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作为培训重要内容,通过集体学习、专题培训、网络教学等形式,分层级、分批次、有重点的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轮训,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四是抓住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用鲜活事例启发思考,通过领导干部带头讲、专家学者深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走深走实。(区委宣传部、区煤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入系统宣传贯彻。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年度宣传工作重点,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形成集中宣传声势,在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开设专题专栏,以多种方式开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宣讲工作。一是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组织“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龙江行”活动,推动建设灾害事故科普宣传教育、安全法治宣传和安全体验基地,以多种方式开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宣讲工作,积极推进安全宣传进煤矿。二是把“大曝光”行动引向深入,借助媒体监督力量,曝光煤矿安全生产典型问题,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营造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的社会氛围。(区煤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定期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把监管体制延伸到想不到、管不到的点和面,着重解决无机构、无力量、有责任不履职或多头交叉但监管缺位的问题,形成严密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切实消除盲区漏洞。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矿工当兄弟,强化“零死亡”理念和目标,把根治重大风险隐患作为硬任务,把防范事故成效作为硬指标,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政绩和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增强必胜之心、责任之心、仁爱之心、谨慎之心,坚决实现安全生产。(区煤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1.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煤炭行业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密切关注国家《煤矿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制修订情况,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区煤管局、区自然资源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制定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准确研判和把握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从技术和管理上深入剖析每一起煤矿事故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管理红线》《黑龙江地方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办法》《黑龙江煤矿井巷揭煤管理规定》。做好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动规范性文件制度化管理,确保“放管服”改革落实到位,为强化监管监察提供制度保障。(区煤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制定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认真评估全区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实施情况,编制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制定“十四五”期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并抓好实施。(区煤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1.深入推进灾害严重以及落后煤矿淘汰退出。认真排查梳理全区冲击地压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灾害治理情况,对于灾害严重、治理不到位煤矿坚决淘汰退出;开展改造升级、产能置换、兼并重组、淘汰退出煤矿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划、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建设。(区煤管局、区自然资源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煤矿升级改造项目审批和建设。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组织纳入升级改造范围的煤矿加快办理审批建设手续,确保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取得相关审批手续。2020年7月30日前未完成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调整为引导有序退出或关闭;10月15日前未完成项目核准、采矿权变更登记,11月30日前未完成安全设施设计批复,12月31日前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及初步设计批复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分类处置。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过程中,对不符合审批政策规定和标准的,调整为引导有序退出或关闭。批准进入规划升级改造核准程序名单的小煤矿应停止生产,集中精力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煤管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权限内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开工备案、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管理。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和机制,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严厉打击建设项目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取消升级改造资格。(区煤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1.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结合全区煤矿集中整治“开小灶”和煤矿安全生产大体检大执法大曝光大培训“四大”行动,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未淘汰的落后产能;

(2)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

(3)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的;

(5)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

(6)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人为干扰安全监控系统的;井下瓦斯超限作业的;

(7)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8)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入井人员多且未采取“一优三减”措施的;

(9)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和水害严重矿井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的;

(10)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井下违规存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违规使用、存储、运输、废弃处置其他煤矿危险化学品;违规焊接作业,违章蹬车的;

(11)采掘作业规程与作业现场实际不符、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补充修改,不兑规作业的;

(12)隐患闭合整改不认真、整改闭合时限较长,假整改、假闭合的;

(13)煤矿承托方未采用整体托管方式、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再次转包组织生产的;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

(14)拟提能改造矿井未取得合法手续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经批准的提能改造矿井不按设计方案和批准工期施工或违规组织生产的;

(15)停产停工煤矿未制定并落实停工停产安全技术措施;未经验收擅自生产、明停暗开的;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的;

(16)整改维修煤矿未按批准限定的作业范围、时限、施工顺序、作业人数进行整改,或借整改之机非法生产的;

(17)关闭煤矿存在私自启动、“死灰复燃”行为的;

(18)其他方面。(区煤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严防互相推诿,确保“打非治违”取得实效。(区煤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宣传贯彻《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执法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推动煤矿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施安全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承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内部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区煤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承担“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专业人员配比达到监管人员总数的75%以上。按属地监管原则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跟踪问效、一盯到底。强化分级监管,明确每一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杜绝监管盲区,克服监管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区煤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认真落实属地监管。坚持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原则,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按照煤矿安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区党委和政府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推动安全责任落实。(区煤管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行监管监察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制度。建立完善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联系重点企业工作机制,明确联系指导范围和职责,定期开展帮扶指导服务;对联系指导、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下达督办函或监管监察意见书,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区煤管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严格落实《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和《双鸭山市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规定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区煤管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动开展事故教训警示教育。做好全区煤矿事故分析工作,总结事故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建议,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按照《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制度》,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煤矿事故警示教育,设立警示教育日、制作警示教育片、组织召开警示教育会,增强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区煤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1.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黑龙江省老空水害防治规定》,督促全区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相关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区煤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坚持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开展煤矿“一通三防”、水害防治、冲击地压防治专项检查,督促煤矿企业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合理配置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做到抽掘采平衡。开展拉网式水患风险排查,对重点地区矿井老空水进行探查,特别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矿采用地面三维地震或地面物理勘探等方法查明矿井和关闭退出煤矿井田范围内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制定并落实区域治理措施,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疏干、验证),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要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统。有条件的矿井推广使用矿井水文监测系统,对矿井排水量、水位水温、微震等重要信息数据进行在线监测。冲击地压矿井要提高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科学性,提升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能力,落实核减产能、“三限三强”等防冲措施。(区煤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制定《四方台区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方案》,以学习培训“一规程三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法规标准为切入点,推动煤矿企业重制度、敬规则,自觉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对标对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区煤管局负责)

2.健全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和灾害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制度、规程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规程措施真正落实。(区煤管局负责)

3.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实现煤矿“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全面落实国家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政策,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核,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区人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煤管局等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双控”体系)。按照省煤管局《全面推进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方案》,推动煤矿企业完成以“两台帐、一图、一栏、一卡、一系统”为重点的建设任务。2022年底前,全区所有生产建设矿井全部完成制度完备、台账定期更新、隐患排查闭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系统正常运行的“双控”体系建设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和实施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度,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做到风险感知到位、管控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区煤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纵深发展。制定《全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实施方案》,推动全区所有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序整体达标、持续运行、巩固提升,达标升级比例显著提高。2022年底前,全区生产煤矿全部达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和《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将安全生产承诺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管理,对煤矿进行分级现场考核,强化标准化动态监管,持续开展达标煤矿现场抽查,推动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区煤管局负责)

6.提升应急救援水平。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精准性。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储备充足应急救援物资,保证供水管路、通信线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畅通。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枢纽作用,赋予井下班组长、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区应急管理局、区煤管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煤矿安全改造专项项目管理。监督指导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改造专项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招标、工程监理等工作,确保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煤管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1.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辖区煤矿生产建设期间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测系统和重点地区的冲击地压、水害监测数据接入区、市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采集的各类数据进行“智能分析、预知预判”,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智能辅助决策。发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和管理通用信息系统的作用,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重大隐患的远程巡查及防控。(区煤管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推进煤矿“四化”建设。强制推进全区煤矿采煤机械化,规划保留矿井必须实施机械化开采;改扩建保留矿井,未采用机械化采煤工艺的不予办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申报审查手续,不予备案开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改扩建保留矿井,必须按照《煤炭工业智能化矿井设计规范》(GB/T 51272-2018)编制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研究推广应用综采工作面少人或无人作业,推进煤矿固定作业地点的无人值守与远程监控,引导具备条件的矿井引进先进适用的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工艺装备,加快现有装备自动化信息化改造。推进掘进机械化、掘进装载机械化和辅助运输连续化,提高煤矿掘进机械化水平。(区煤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煤矿安全科技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加强与龙煤集团瓦斯研究院技术合作,加强煤矿瓦斯等灾害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装备,指导煤矿企业积极与煤矿装备制造研究单位合作,开展煤矿小型机械研发,特别是与我区煤矿煤层赋存条件相适应的薄及极薄煤层机械装备。开展煤矿安全科技进企业等活动,组织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积极开展重大灾害治理技术交流合作,推广应用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防治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区煤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煤矿装备更新换代。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加大煤矿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推进煤矿重要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煤矿重要设备出厂、入库、入矿、使用、检修、报废各环节动态数据链,为设备安标验证、使用维护、监管监察、事故溯源提供支撑。开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专项检查,督促全区升级改造煤矿生产建设期间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全面提高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加快煤矿井下先进定位技术应用,推广井下人员、设备精准定位技术,为杜绝“三违”、应急救援、“互联网+监管”、智慧矿山建设提供基础和技术支持。(区煤管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全面推进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制定全区煤矿《“一优三减”实施方案》,督促指导生产煤矿科学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确保矿井“三量”符合规定。3处升级改造煤矿投产时逐矿制定“一优三减”技术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责任、工作时限。优化煤矿生产系统,推广“一井一面”、“一井两面”生产模式,原则上用一个生产水平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一个采区只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中小型矿井同时生产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单一煤层开采的采区最多安排2个回采工作面,多煤层开采的采区同时生产的回采工作面不能超过2个;建设项目设计的生产工作面个数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规定。严格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要求,把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调整至规定范围之内,推进固定岗位的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采掘机械化等措施,全区复工复产煤矿企业井下劳动定员符合规定。推行错时交接班,安全检查尽量错开交接班时间,减少井下交接班人员数量。禁止同一工作地点检修班与生产班平行或交叉作业,禁止同一作业区域多个单位、多头指挥混岗作业。实行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限员管理,积极探索实施“一人多岗、一岗多能”和夜班“瘦身”作业,最大程度减少井下作业人数。升级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人员精准定位和超员监测预警。(区煤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1.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监管监察。认真落实煤矿分类精准监管监察工作要求,科学编制执法计划,突出工作重点,找准薄弱环节,立足防范事故,采取联合执法、明查暗访、突击夜查、“挂图作战”等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坚决整治安全检查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切实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和效能。落实计划检查工作机制,规范监管执法文书制作,严格落实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重点执法、专项监察、集中整治、打非治违等专项执法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切实通过执法推动企业守法。(区煤管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信用监管监察机制。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煤矿信用监管监察管理办法》,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年度复工复产前,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自检自改工作,开工后每月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开展1次隐患排查治理,每旬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开展1次专项隐患排查治理。推行安全承诺制度,复工复产前由企业负责人代表企业做出安全生产承诺。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监察,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并在安全改造、标准化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法处罚的同时,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信主体在项目核准、设计审批、从业资格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区煤管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由事见人开展责任倒查,逐条查明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区煤管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和拓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功能,执法活动纳入系统统一管理,实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和分析,做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管监察的制度。持续做好煤矿安全基础数据平台的维护管理,督促企业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解决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好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联网系统,推进远程非现场检查。用好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充分发挥系统风险预警、信用监管、联合监管、监管投诉、综合分析、重点事件跟踪等功能作用,提升煤矿执法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区煤管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机构

(一)为加快推进我区地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落实,顺利完成煤矿专项整治三年工作任务,按照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要求,区政府决定成立四方台区地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盛若欣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段永昌区煤管局局长

王绍飞区人社局局长

刘硕区应急局局长

宋喜武市自然资源局四方台区分局局长

王丽敏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田丰四方台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员:姜景新四方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王林福区生态环境局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万立强区煤矿产量监控中心副主任

王旭东区煤管局副主任科员

杨壮区煤管局副科级干部

房雪平区发改局科员

陈浩市自然资源局四方台分局科员

宋泽健区应急局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煤管局,负责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日常管理、协调联络、会议召集、组织实施、督办落实,办公室主任由段永昌同志兼任。

(二)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领导和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当前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和“开小灶”工作,定期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2、定期不定期召开推进会议,研究解决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决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重大事项,分析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

3、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主体责任,对执行标准不高、进度缓慢、消极应对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4、做好与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衔接,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汇报工作进展,请示相关疑点、难点问题。

(三)工作要求

1、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勇于担当、敢于担当、认真负责,全力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确保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2、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区政府关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全面落实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任务分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调,对重大问题及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加强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3、各部门要按照工作部署,明确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任务推进台账,实施清单化管理,确保按期完成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工作任务。

联系人:万立强,电话13054376855,邮箱:meitanju@126.com

四、时间安排

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根据我区煤矿实际,细化制定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对本领域煤矿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系统性研判和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单位、责任、时限,做到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确保真排查、真整治、真提高,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有关部门要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企业好的经验做法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源头严控、过程严管、事故严惩机制,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总结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分年度总结煤矿安全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区煤管局。2022年12月各有关部门要对煤矿安全整治三年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于12月10日前报送区煤管局。区煤管局及时汇总梳理全区煤矿安全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按要求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由区煤管局牵头,组织部、宣传部、发改局、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和联合执法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向安委会报告工作情况。各部门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国家、省、市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细化保障措施。要加强组织推动,强化监督问效,对专项行动开展缓慢、工作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实施“三年行动”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区党委、政府及区安委会报告。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中争取立项建设一批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火灾、冲击地压防治工程。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等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煤矿企业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和安全生产费用预算中配套安排安全技能培训资金,用于一般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更好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核查属实的,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加大对在线监控和信息化执法平台建设的支持,提高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化水平。

(三)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专题业务培训,开发区级煤炭行业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系统,逐步实现网络化培训,通过以考促培的方式,持续推进煤炭行业执法队伍能力提升。推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从人员、装备、技术、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开展监管执法量化考核,建立完善激励和奖惩机制措施,强化干部队伍担当作为,培育真抓实干、动真碰硬作风。

(四)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分片联系督促指导机制、检查评估和情况通报机制,加强对推进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用好明查暗访、执法公示、公开曝光等手段,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和突出问题,及时向区党委和政府通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措施不落实、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成效的部门和企业,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等,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严处。

(五)强化统筹协调推进。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要将疫情防控、“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专项活动、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开小灶”、安全生产“四大”行动和煤矿领域扫黑除恶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协调推进。要充分运用好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开小灶”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结果,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明确安全风险等级,“一矿一册”登记建档,“一矿一策”监管监察。要用好煤矿安全生产“四大”行动好经验好做法,用好“随机”抽查、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责任监察、公示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工作取得实效。

(六)强化舆论宣传和示范引领。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媒体,对推进实施“三年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把实施“三年行动”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宣传。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结合全区安全生产“四大”行动,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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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方台区地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任务推进台账

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syssft.gov.cn/zwgkx/index/detail_news.jsp?newsid=4468

政策解读文件:《四方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