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方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9-07 10:58:54.0


四方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为迅速、有序、有效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6号)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 方针和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防控方针,坚持分级响应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区指挥部组成
区政府成立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简称区防治指挥部),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任副指挥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农业农村局、太保镇人民政府、振兴东路街道办事处、振兴中路街道办事处、集贤街道办事处、东荣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科技局、区经济合作促进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司法局、区林业站、四方台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方台分局等单位负责。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
2.1.2 区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Ⅰ级、Ⅱ级、Ш级和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研判防控形势,研究防控对策。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依法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并负责日常管理,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消息,加强对疫情应急处理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重大动物疫情社会舆论,组织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区有关部门履行处置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职能必要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内人居环境的消毒及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划和现行的有关投资政策,支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基础设施。
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课题的研究。
区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动物产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疫区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开展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救灾捐赠工作。
区司法局:在区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区林业站:负责及时掌握人工捕获驯养野生动物饲养监管情况,野生动物分布情况,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加强野外巡查巡护,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采样送检和监测评估工作。
四方台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造成疫情传播及恶意传播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区交警大队: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卡点设置,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优先保障防疫人员、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运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方台分局:负责监管疫区内用作食品的相关动物产品及其食用制品经营和交易市场。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区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2.1.4 各级防治指挥机构的设立及预案的制定
太保镇及相关单位参照区防治指挥部组成单位及其职责成立本级防治指挥机构,明确成员单位及职责,制定应急预案。
2.1.5 防治指挥机构组成和人员调整
各防治指挥机构因领导职务变动或者工作分工变化需要调整的,按调整后的领导分工进行相应调整。各防治指挥机构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及时调整组成部门及其职责,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协作机制。2.1.6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区防治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措施,组织全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承担区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
3 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3.1 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Ш级和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3.2 分级标准
发生Ⅰ级、Ⅱ级、Ш级和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按《黑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双鸭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分级标准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级别划分。
4 监测、预警和报告
4.1 监测
区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直及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乡镇政府组织乡村动物防疫组织人员或兽医服务组织按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2 预警
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疑似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区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疫情监测、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并同时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通报区卫生健康局。
初步认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按规定不能确诊的,必须派专人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或送国家指定的参考实验室确诊。
4.3.3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纬度;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免疫情况、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3.4 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销毁等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及相关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5.2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Ш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5.2.1 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省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2.2 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省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2.3 Ш级应急响应
Ш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2.4 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区级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区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双鸭山市指挥部报告,向毗邻区报告动物疫情。
5.3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突发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省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要求进行处置。突发Ш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市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进行处置。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区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
5.3.1 现场指挥部职责
统一调度指挥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5.3.2 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性质可设立疫区封锁组、扑杀处理组、材料信息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消毒灭源组、疫情监测组、专家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卫生监控组、市场监管组、物资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也可根据情况合并开展工作。各工作组之间应共享工作进展信息,随时报告给材料信息组。
5.3.3 各工作组职责
疫区封锁组由公安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疫区依法进行封锁,依法采取隔离措施,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控制疫源流动。在受威胁区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
扑杀处理组由区政府组织农业农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与畜主沟通,实施动物的扑杀、销毁;尸体搬运、装载、入坑;有关疑似污染的饲料、垫料和其他物品以及其他废弃物销毁并搬运、装载、入坑等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确定无害化处理选址。
流行病学调查组由农业农村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参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调查,疫源追溯追踪,疫情相关动物产品的追踪。制定排查和采样方案,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动物疫病排查和采样。
消毒灭源组由农业农村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疫点、疫区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圈舍、场地环境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指导受威胁区养殖场户、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消毒。
疫情监测组由农业农村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的监测工作。
材料信息组由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报送、数字统计报送、舆情引导和应对、会议组织等。
专家指导组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疫情扑灭的技术指导和风险评估。
治安管理组由四方台公安分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现场和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关注舆情动向。
物资保障组由区政府负责组织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采购、调拨、发放、回收、管控。保障挖沟机、推土机、土方运输车、油槽车、消毒车、动物尸体密闭运输车等车辆能满足工作需要,并监督落实有关防控物资需求。
市场监管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方台分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贸市场动物产品类管理和封锁期间关闭畜禽交易市场工作。
卫生监控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与疫情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控、预防和诊疗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宣传科学防控知识。
5.3.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咨询专家库,聘请专家、学者组建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主要职责: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5.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规程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暂时关闭疫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场;
(7)开展疫情溯源与追踪等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根据疫情需要,追踪、销毁相关动物产品;
(8)开展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调查;
(9)宣传引导群众增强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5 毗邻区乡(镇)和相关区乡(镇)突发Ш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我区采取的措施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的检疫监督工作。
5.6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7 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工作。
5.8 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农业农村局负责发布动物疫情信息。其他各乡镇、各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
6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按规定经验收合格,由发布封锁令的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Ⅰ级、Ⅱ级、Ш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由区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地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7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局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并抄报市、省农业农村部门。
7.2 表彰
区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以及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区政府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按规定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7.5 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6 恢复畜牧业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疫点和疫区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7.7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畜主、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区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8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应将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8.2 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建立由兽医、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
8.3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警大队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8.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健康局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局开展工作。
8.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8.6 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建立应急物资动态储备机制。
应急储备物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需储备物资,平时经常储备的物资,部分物资需定期更新;另一类是随时可调用物资,指应急时可以随时快速调运至疫情现场的物资。两类物资主要包括:
诊断试剂及耗材:各类动物疫情诊断试剂盒或诊断耗材。
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酶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扑杀设备:大中型动物扑杀器。
免疫设备:连续注射器、针头、疫苗保温箱。
监测设备:采(送)样箱、采血贮血器、离心管等。
消毒设备:包括高压喷雾消毒机、便携喷雾消毒机、消毒容器等。
防护用品:进气连体衣裤、隔离服、乳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定位仪、电脑等。
封闭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灯、应急灯等。
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8.7 经费保障
区政府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8.8 技术储备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8.9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控宣传工作。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
9 预案管理
9.1 培训和演练
区农业农村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9.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7)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3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有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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