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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司法局 2017年部门决算及有关情况说明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09-14

第一部分四方台区司法局基本情况

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区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三)负责拟定全区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法制宣传工作,指导全区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五)负责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

(六)负责指导全区人民调解、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诉讼应诉、行政处罚和国家赔偿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人才和干部队伍建设。

(十)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十一)承办市司法局授权办理事项。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提供公证法律援助。

二、机构设置

区司法局内设6个科室(办公室、法治宣传科、基层工作科、社区矫正科、法律援助科、安置帮教科),下辖3个司法所。

三、人员构成

我局行政编制4人,其中正科2人,科员2人。

四、决算编制范围

纳入四方台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的单位共计1个包括四方台区司法局。

五、其他事项

(一)加大普法教育工作力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打造社区法治文化广场。推进法治文化载体建设,加强新媒体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应用。建设法治宣传教育中心,组织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各项工作,做好全区“六五”普法终期检查迎查工作。

(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进新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医患、物业、劳资、环保、征地拆迁、消费等难点热点领域矛盾纠纷调解的全覆盖。推进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加大区、街、居村及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力度。

(三)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加快区、街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实体化建设,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按照“二室三科”要求,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按照“四室”要求设置,社区调委会全部达到“五有六统一”建设标准。加快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信息化建设,实现区、街、社区、网格四级信息监管互动。

(四)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加大法律援助宣传,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开展法律拥军工作,为军人和军属提供优质和便利的法律服务。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组织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接待水平和办案能力。

(五)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排查梳理工作,及时摸清刑满释放人员生活状况,切实做到回归一人、落实一人、帮教一人。探索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的方法与途径,建立区级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协调有关单位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生活出路和就业问题,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障、临时性救助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六)加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工作。打造智能化特殊人群监管平台,实现网上办案、网上监管、网上共享、网上教育的社区矫正立体工作模式。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 实施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提档升级,配齐区和街道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机构工作力量,抓好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

(七)推进司法所正规化建设。积极采取措施,配齐配强司法所人员。加大对基层基础建设的投入,不断改善司法所人员的工作条件,同时完善考核奖励机制,激发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大思想政治和新知识、新业务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司法所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部分四方台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决算表

公开表格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四方台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公共决算收支总表说明

四方台区司法局2017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15.11万元,本年收入72.25万元,本年支出68.63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8.73万元。

二、关于公共决算功能分类支出表说明

按经济分类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其中:公共安全支出65.4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22万元。

三、“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四方台区司法局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

四、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9.45万元,比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有所减少,主要原因是全区经费下调。

五、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79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到2017年12月31日四方台区司法局共有车辆0辆。

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重点支出项目立项规范、真实、完整,实际支出与计划规定的用途一致,资金收支平衡。资金使用都能做到公开、公平,按程序上报和审批。项目管理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配备了专业技术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无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财务制度健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2、政府性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3、财政专户资金:指事业单位按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其他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除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

5、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事业运行: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8、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9、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3、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1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15、公务接待费: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件: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