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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部门决算及有关情况说明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09-14

第一部分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四)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八)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九)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十)负责其他应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四方台区检察院共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督办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事务、安全保卫、信息、保密、信访、计划生育、外事、史志编纂工作;负责机关车辆、后勤等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目标责任制的管理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工科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局和处置场领导班子和场党支部的各项决定。负责场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思想教育、宣传报道等工作的安排、布置、检查和落实。按要求完成政工工作目标和党风廉政工作目标任务的日常工作,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完成党建文稿的草拟。按要求完成各项临时任务。  

(三)研究室

调查本院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起草授权范围内及全区性的与执行法律政策有关的检察工作政策、意见;负责本院法制建设的调研、规划工作;负责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请示本院检察工作的法律适用问题;负责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侦查监督科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主要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审查逮捕是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本院公诉科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立案监督是对于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以及对于本 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制约。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对于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对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等。

(五)公诉科

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及上级院交办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罪、漏犯进行认定和追诉。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侦查引导取证。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决定使用简易审理或普通程序审理的意见。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并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制定本院公诉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则、细则和办法。检察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职务犯罪预防科

研究、分析全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承办县委、县政府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咨询;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对本院立案侦查的自侦(反贪、反渎)案件进行个案预防。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本县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活动进行重点预防。

(七)反贪污贿赂局

反贪污贿赂局主要负责对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12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八)反渎职侵权局

反渎职侵权局作为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机构,通过依法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这一司法强制手段,实现检察机关对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它的职责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工作并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渎职侵权犯罪。

(九)控告申诉科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十)民事行政检察科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十一)派驻太保检察室

接待群众上访,受理群众控告申诉 预防职务犯罪检察侦查反贪办案 职务侦查。

(十二)监外执行监督科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十三)案件管理中心

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统一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提请制定管辖等案件。负责对办案流程进行动态管理、过程监控。

三、人员构成

四方台区检察院行政编制25名。副处级1职(检察长1名)。正科级8职,副科级9职,科员7职。

四、决算编制范围

纳入四方台区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的单位共计1个包括四方台区检察院。


第二部分四方台区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表

公开表格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四方台区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公共决算收支总表说明

四方台区检察院2017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181.74万元,本年收入467.57万元,本年支出631.44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7.87万元。

二、关于公共决算功能分类支出表说明

按经济分类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其中:公共安全支出572.4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0.8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8.17万元。

三、“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24.0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24.04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预算公务用车运行费1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运行超预算14.04万元,原因检察院性质特殊,下属管辖区域较远,办案需要交通工具。2017年公务用车运行费24.04万元,与2016年相比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10%,减少原因是压缩了车辆运行费用。

四、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9.63万元,比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有所减少,主要原因是全区经费下调。

五、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54.62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到2017年12月31日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检察院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辆。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重点支出项目立项规范、真实、完整,实际支出与计划规定的用途一致,资金收支平衡。资金使用都能做到公开、公平,按程序上报和审批。项目管理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配备了专业技术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无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财务制度健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2、政府性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3、财政专户资金:指事业单位按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其他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除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

5、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事业运行: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8、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9、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3、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1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15、公务接待费: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件: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