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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民政局2016年部门决算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9-17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民政局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目录

文字说明部分:

第一部分 单位基本情况

一、 部门职责

二、 机构设置

三、 人员构成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说明

一、 部门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说明。

二、 “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三、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四、 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五、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公开表格部分:

1、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 收入决算表

3、 支出决算表

4、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8、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一部分四方台民政局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报批、褒扬和革命伤残人员残废等级评定的审核报批工作。



(三)组织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放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指导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开展减灾活动。

(四)负责社会救济工作,制定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组织救济工作;负责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失业救济期满尚未再就业职工的救济工作;负责扶贫工作

(五)主管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和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七)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社会福利生产,审批和管理城乡社会福利企业。

(八)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开展村民、居民自治活动。

(九)拟订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名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规划、设立管理等工作。

(十一)研究拟订社团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性社团组织和涉外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区社团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殡葬和公墓事业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管理、教育、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主管全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指导和监督有奖募捐福利基金的使用。

(十五)承办区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民政局内设8科室,分别是:财务科、优抚科、社会福利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社会救助管理局、区划地名科、社会事务科、救灾救济科。

三、人员构成

四方台区民政局共有行政编制2人、事业编制6人。正科级1人,副科级2人,科员5人。


第二部分四方台区民政局2016年部门决算表


公开表格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四方台区民政局2016年

部门决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公共决算收支总表说明

四方台区民政局2016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100.2万元,本年收入1193.4万元,本年支出910.8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382.7万元。

二、关于公共决算功能分类支出表说明

按经济分类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57.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53.1万元。

三、“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四方台区民政局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3.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2015年初预算比持平;公务用车运行费3.1万元,与2015年初预算比减少1.77万元,减少原因是压缩了车辆运行费用 ;无因公出国(境)费用。

四、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87.3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较2015年增长41%,主要原因是换届增加费用。

五、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16年本部门无政府采购支出。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到2016年12月31日四方台区民政局共有车辆2辆。

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支出立项规范、真空、完整,实际支出与计划规定的用途一致,资金收支平衡。资金使用都能做到公开、公平,按程序上报和审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无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财务制度健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2、政府性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3、财政专户资金:指事业单位按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其他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除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

5、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事业运行: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8、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9、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3、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1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15、公务接待费: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件:民政局2016年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