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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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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开展第二批双鸭山老字号认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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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批双鸭山老字号认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10 15:17

双鸭山老字号认定主体为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的商贸流通领域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创建主体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文化、传承、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一条双鸭山老字号认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15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二条双鸭山老字号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双鸭山市域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双鸭山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双鸭山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15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商品、技艺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七)如申报主体尚未注册品牌者,须承诺经认定为双鸭山老字号后1年之内,完成品牌(字号、商标)申请,并将相关证明报市商务局备案。如未按照时限完成申请或未获批,市商务局可暂停其双鸭山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第三条向市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近五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个体经济组织视情况而定;

(二)品牌创始人、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申报主体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申报主体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地方志记录、历史档案记录,列入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出版的报刊杂志的报道、广告、启示以及可考证的历史照片、碑刻、牌匾、老店铺等,历代传承的特色产品、技艺、服务和文化内涵,创始人、传承人情况介绍等);

(八)相关证照。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专有技术)证复印件;申报单位是商标注册人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申报单位是商标使用人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许可使用证明、商标注册人授权认定书等;

(九)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第四条有关要求

1.申报文件格式:申报材料均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五份,于2026年7月15日前报送至四方台区商务局,请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纸质版和电子版不能一一对应的视为无效。

2.工作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四方台区商务局联系,联系方式:0469-4340049

附件:1.“双鸭山老字号”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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