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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双四政办发 〔2024〕8号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件清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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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四政办发 〔2024〕8号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件清理的通知
双四政办发〔2024〕8号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方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保镇、各街道、区政府直属和在区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四方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四方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根据《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24年5月1日前制定公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一)涉及上位依据调整的规定,包括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上位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上位依据已经废止的规定。
(二)违法或者不当的罚款规定,包括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要求不一致的罚款规定,对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例外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三)与机构改革涉及的体制机制和机构职责的调整完善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
(四)与政务服务改革不相适应的规定。
(五)不符合国旗法规定或者不符合国旗管理现实需要的规定。
(六)不符合扩大开放要求,扭曲市场竞争、阻碍公平贸易的不合理规定。
(七)不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定。
(八)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的专项清理要求涉及的规定。
三、清理原则
1.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不抵触。
2.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原起草单位已经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负责。
3.清理工作要符合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投资体制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改革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从是否符合改革和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角度对部门清理意见进行专项审查。
4.结合实际分类清理。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在2024年12月底前修改完毕,逾期未修改的,视为废止。
四、清理步骤
1.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2024年7月19日前)。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汇总并公布清理结果的程序进行清理。起草单位应当在《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中查找本单位起草的文件,按照清理任务要求进行初审,把结果填写在《拟保留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表》《拟修改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表》《拟废止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表》(附件3、4、5)中,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于7月19日前报送区司法局,同时报送拟保留、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版和电子版。
2.区直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2024年7月19日前)。区直有关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清理。各单位应当于7月19日前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附件6),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送区司法局,同时报送保留、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版和电子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开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单位,抽调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清理任务、清理原则、任务分工和清理步骤组织开展清理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二)全面落实责任。此次清理工作纳入2024年度法治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以及因清理工作组织不力或者迟报、漏报、错报导致清理工作出现问题的,将在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三)及时公布清理结果。各单位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清理结果及有关文本,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附件:1.清理依据参考目录
2.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保留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表
4.拟修改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表
5.拟废止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表
6.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