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szwgknew-10012
- 分类:区政府办文件汇编
- 发布机构:双鸭山四方台区
- 发文日期:1694545531000
- 名称:双四政办发 〔2023〕15号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主 题 词:区政府办文件汇编
- 时效:现行有效
双四政办发 〔2023〕15号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双四政办发〔2023〕15号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相关单位、太保镇政府: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清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我市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23年8月1日前制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由区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
二、清理内容
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清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上位依据已经废止;
2.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不一致;
3.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4.与数字政府建设不相适应;
5.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不一致;
6.与机构改革涉及的体制机制和机构职责的调整完善不一致、不衔接;
7.与国家军民融合发展相关规定不一致;
8.不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9.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的专项清理任务;
10.国家及我省、市、区有关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的专项清理要求。
请区直各单位认真对照清理依据(附件1),全面梳理,摸清底数,做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
三、清理原则
(一)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不抵触。
(二)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原起草单位已经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负责。
(三)清理工作要符合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投资体制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改革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从是否符合改革和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角度对部门清理意见进行专项审查。
(四)结合实际分类清理。不需要做系统修改且修改内容明确、能够立即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直接修改;需要通过深入研究论证后提出修改意见并进行系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按照程序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修改。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在2023年12月底前修改完毕,逾期未修改的,视为废止。
四、任务分工及清理工作程序
(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
1.清理阶段(2023年9月30日前)。起草单位按照清理原则和任务对本单位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区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梳理,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填写《拟保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拟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附件2、3、4),于2023年9月30日前反馈区司法局。拟废止区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应当认真开展研究评估,并报送废止后可替代规定对照表,逐条列举可替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说明废止后不会造成管理依据缺失的情况。
2.审查确认阶段(2023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区司法局对起草单位提出的修改、废止区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交各项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单位进行专项审查。涉及修改、废止区级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征求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起草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修改内容、废止理由等进行调整,形成修正案(送审稿)、废止请示及说明等有关材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区政府。
3.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2023年12月底前)。区司法局汇总形成拟修改、废止区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建议,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向会议作说明。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区政府令形式公布修改、废止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将修改、废止区级地方性法规的建议以区政府议案提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1.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2023年9月30日前)。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区政府办汇总并公布清理结果的程序进行清理。起草单位应当在《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5)中查找本单位起草的文件,按照清理任务要求进行初审,把结果填写在《拟保留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表》《拟修改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表》《拟废止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表》(附件6、7、8)中,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于9月30日前报送区司法局,同时报送拟保留、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版和电子版。
2.区直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2023年9月30日前)。区直有关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清理。各单位应当于9月30日前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附件9),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送区司法局,同时报送保留、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版和电子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开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单位,抽调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清理任务、清理原则、任务分工和清理步骤组织开展清理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二)全面落实责任。此次清理工作纳入2023年度法治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以及因清理工作组织不力或者迟报、漏报、错报导致清理工作出现问题的,将在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三)及时公布清理结果。各单位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清理结果及有关文本,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联系人:区司法局 李婧;联系电话:15663995217。
附件:1.清理依据参考目录
2.拟保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
3.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
4.拟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
5.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6.拟保留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表
7.拟修改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表
8.拟废止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表
9.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
附件1
清理依据参考目录
清理任务 | 依据名称 |
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上位依据已经废止的规定和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2022年6月24日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6月24日修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9月2日通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二次修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12月30日通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2年12月30日第二次修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3月13日第二次修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23年4月26日修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6月28日通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2023年6月28日通过) | |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755号公布) |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202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758号公布) | |
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4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59号公布) |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760号公布) |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61号公布) |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公布) |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23年5月21日) |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 | |
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2022年5月13日通过) | |
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2022年5月13日通过) | |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2年5月13日第六次修正) |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8月26日修订) | |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022年6月24日通过) | |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2年11月3日通过) | |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2日通过) | |
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2日通过) | |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2日通过) | |
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2023年4月27日通过)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十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3年2月3日省政府令第1号公布) | |
黑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2月12日省政府令第2号公布) | |
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
|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2〕17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 (国办发〔2022〕34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37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国办发〔2023〕5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22〕102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办函〔2022〕110号) | |
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2022年5月13日通过) | |
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2年5月13日通过) | |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年12月22日修订)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和《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决定(2023年3月9日省政府令第3号公布) | |
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22〕18号)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黑政发〔2022〕21号)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2〕3号)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2〕17号)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1号) | |
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7月14日) |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2022年11月15日) | |
与数字政府建设不相适应 | 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22〕23号) | |
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不一致 | 生态环境部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环督察〔2022〕58号) |
与国家军民融合发展相关规定不一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的专项清理任务 | 中共黑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法办发〔2023〕3号) |
与机构改革涉及的体制机制和机构职责的调整完善不一致、不衔接 | 根据各相关单位掌握的实际情况清理 |
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 根据各相关单位掌握的实际情况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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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的专项清理要求 | 根据各相关单位掌握的实际情况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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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拟保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类别 | 名 称 (法规通过日期、政府令号) | 保留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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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类别”栏填写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
2.“保留理由”栏填写下列理由之一:
(1)不涉及需要清理的规定和内容;
(2)存在**问题,待上位依据调整后修改;
(3)存在**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并作出系统修改,拟按照程序申请列入下一年度立法工
作计划统筹修改;
(4)其他理由(具体阐述)。
附件3
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类 别 | 名 称 (法规通过日期、政府令号) | 存在问题的条款 | 具体修改意见 | 修改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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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类别”栏填写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
2.“存在问题的条款”栏填写相关条款的具体规定。
3.“具体修改意见”栏填写修改后的规定。
4.“修改理由”栏填写如下内容:
(1)修改的依据名称; (2)对应本次清理任务名称,可同时填写多项;
(3)具体修改理由;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4
拟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类别 | 名 称 (法规通过日期、政府令号) | 废止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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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类别”栏填写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
2.“废止理由”栏填写如下内容:
(1)废止的依据名称;
(2)对应本次清理任务名称,可同时填写多项;
(3)废止的具体理由;
(4)废止后不会造成管理依据缺失的情况,并列举可依据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5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方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双四政办发〔2019〕21号 |
2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河道保护范围的通告 | 双四政发〔2019〕25号 |
3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山河水库及山河灌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 | 双四政发〔2019〕29号 |
4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关于秸秆压块站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双四政发〔2020〕1号 |
5 | 四方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四方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阶段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 | 双四安办〔2021〕34号 |
6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方台区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双四政办〔2021〕5号 |
7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四方台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双四政办发〔2021〕3号 |
8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制度》的通知 | 双四政发〔2021〕14号 |
9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方台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双四政发〔2021〕15号 |
10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方台区7家淘汰关闭煤矿地质环境修复治理方案》的通知 | 双四政发〔2021〕16号 |
11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方台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的通知 | 双四政发〔2021〕7号 |
12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方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双四政办规〔2021〕1号 |
13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方台区开发乡村临时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双四政〔2021〕10号 |
14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方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双四政办发〔2021〕17号 |
15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方台区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双四政规〔2021〕1号 |
16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方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双四政规〔2021〕2号 |
17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四方台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双四政办规〔2022〕1号 |
18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方台区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5年)》《四方台区妇女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双四政规〔2022〕2号 |
19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方台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双四政办规〔2022〕2号 |
20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方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双四政办规〔2022〕3号 |
21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四方台区煤矿复工复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双四政规〔2022〕1号 |
22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山河灌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的通知 | 双四政规〔2023〕1号 |
23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山河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的通知 | 双四政规〔2023〕2号 |
24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四方台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双四政办规〔2023〕1号 |
25 |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方台区应急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双四政办规〔2023〕2号 |
附件6
拟保留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名 称(文号) | 保留理由 | 合法性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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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合法性审核意见”栏由区司法局填写。
附件7
拟修改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名 称(文号) | 拟修改的主要内容 | 修改理由 | 合法性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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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修改理由”栏填写具体修改理由、对应本次清理任务名称(可同时填写多项)等内容。
2.“合法性审核意见”栏由区司法局填写。
附件8
拟废止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名 称(文号) | 废止理由 | 合法性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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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废止理由”栏填写废止的主要理由、对应本次清理任务名称(可同时填写多项)等内容。
2.“合法性审核意见”栏由区司法局填写。
附件9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清理意见 | 序号 | 制定机关 | 文件名称(文号) | 保留/修改/废止理由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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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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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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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制定机关”栏填写区政府工作部门文件、区级政府及办公室文件、乡(镇)政府文件。
2.“修改/废止理由”栏填写修改、废止该文件对应的清理任务名称,可同时填写多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