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szwgknew-6652
- 分类: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双鸭山四方台区
- 发文日期:1626824484000
- 名称: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七)
- 文号:
- 主 题 词:公开制度
- 时效:现行有效
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七)
发布时间:2021-07-21 15:41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土保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和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不合理的人为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和水的损失;
(二)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功能的各类人工建筑物的总称;
(三)地貌植被,是指人工植被和天然植被。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