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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台区煤管局行政检查事项职责公示

责任编辑: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 发布时间:2025-04-25

为加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四方台区煤管局依法履行行政检查等相关职责,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检查事项(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

1.现场检查与资料调阅权:有权进入辖区内地方煤矿企业进行实地检查,调阅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资料,与煤矿企业相关单位和人员交流,深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全方位掌握煤矿在安全生产制度执行、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实际状况。

2.违法行为处理权:检查过程中,若发现煤矿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能当场纠正的当场纠正;无法当场整改的,责令煤矿限期整改。当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达到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度时,严格依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督促煤矿规范生产行为。

3.事故隐患处置权:发现煤矿存在事故隐患,责令其立即排除。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同时责令煤矿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防止事故发生。只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四方台区煤管局审查同意,煤矿才能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二、行政处罚事项(依据《煤炭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对于情节严重、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确保煤炭行业依法依规运营。

三、组织辖区煤矿复产复工初步验收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 号))

四方台区煤管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地方煤矿的复产复工初步验收、及方案措施审批工作。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按照规定流程和标准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需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确保复产复工煤矿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杜绝复产复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

四、监督与反馈

为保证工作的公正、透明、有效,欢迎社会各界对四方台区煤管局的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煤矿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得到及时处理等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话:0469-4340053

2.办公地址:四方台区双七路

四方台区煤管局将认真对待反馈信息,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反馈,共同维护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