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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 双鸭山四方台区 发布时间: 2019-10-22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双鸭山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 双鸭山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 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设立创业专项资金。设立创业专项资金100万元,对在创业投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载体建设、实施创业专项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区予以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第二条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长2年期限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按比例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含高校在校生、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长2年期限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健全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双鸭山市中心支行、双鸭山银保监分局、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 第三条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市、县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单位作为贷款申请人的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通过担保方式创新,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统筹使用上级有关专项资金,对为我市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及大学生创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双鸭山市中心支行、双鸭山银保监分局、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 第四条 引导各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就业。激励各类金融机构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定期公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引导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搭建银企对接融资平台,推广“政银保企”等有效模式,引导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积极推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的“最后一公里”。确保银行法人机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双鸭山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双鸭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条 给予重点群体创业补贴。对辖区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按时支付职工工资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5000元,对吸纳5人以上的,补贴标准5000元基础上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个创业主体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上述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 奖补创业载体。鼓励各县(区)(含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运营奖励补贴,入驻创业载体企业达到10户以上,且吸纳稳定就业100人以上,给予每年奖补资金10万元;入驻创业载体企业达到20户以上,且吸纳稳定就业200人以上,给予每年奖补资金20万元,以上资金奖补期均为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七条 加大困难企业稳岗支持力度。依据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八条 支持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本地区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不超过同等级同一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经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第九条 支持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市、县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机构帮助在省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根据就业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给予培训机构每人200元的就业服务补助。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5元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就业服务补助和其他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十条 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其中,创业意识培训每人补贴150元;创办企业培训,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实现成功创业的,每人补贴1200元,培训6个月内没有实现成功创业的,每人补贴720元。开展与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相关的创业培训课程项目,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与创办企业培训一致。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扩大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实行常住地就业服务和援助。完善常住地失业登记制度,失业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可按规定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当地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服务、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职业培训项目和针对性岗位信息,定期跟踪掌握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做好实名制动态管理。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递进式就业援助。综合运用临时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区)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细化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就业创业政策落实。金融部门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等小微企业融资统筹推进力度,切实降低融资门槛。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县(区)贯彻落实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