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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责任编辑: 双鸭山四方台区 发布时间: 2019-05-16

国务院正式发布《政府投资条例》,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对政府投资的首部行政立法,统一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这将对数万亿元政府投资产生影响。

实际上,国务院早在2001年就开始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在2010年的时候,国务院法制办曾公布《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但一直未通过公布。2018年的立法工作计划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条例》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至今日,该条例终于出台,可谓是一个重大成果,但同时也可以看出《政府投资条例》制定的难度之大和要求之高。

和2010年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内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最明显的变化点是篇幅内容上,正式稿只有39条,而原来的征求意见稿有57条;此外,在具体内容上也有重大变化,比如对于“政府投资”的定义,此前征求意见稿将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等的投资都纳入政府投资的范畴,而正式稿仅把包括了财政预算内资金,范围更加狭窄。

条例主要共分为六个部分。具体主要阐明了以下问题:

一、总则


1、政府投资的定义

  • 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2010年征求意见稿对“政府投资”的定义更为宽泛,指的是在国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而其中“政府性资金”又包括了:

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各类专项建设基金;
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其他政府性资金

2、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

主要包括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包括但不限于:

  • 社会公益服务

  • 公共基础设施

  • 农业农村

  • 生态环境保护

  • 重大科技进步

  • 社会管理

  • 国家安全等

国家会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3、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4、政府投资方式(总结:金融监管研究院)

  •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5、政府投资综合管理

  •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二、政府投资决策


1、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 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2、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重点

  •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 可研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 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研批复及国家标准和规范;

  • 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审查的其他事项。

3、可简化审批的项目

  • 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

  • 部分扩建、改建;

  • 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

  •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紧急建设的。

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1、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要素

  • 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2、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须可研报告已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须已按国家规定办手续;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四、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1、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条件

  • 应符合本条例和法律法规;建设条件不合规的不得开工。

  • 国务院规定应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

2、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3、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要求(编辑:金融监管研究院)

  •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 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按国家规定缴回国库。

五、监督管理


1、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基本要求

  • 主管、监管部门应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 项目单位应通过在线平台报送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2、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3、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

4、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及监督检查信息应依法公开。

六、法律责任


1、对相关人员人员责令改正及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 对不合规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 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 为不合规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 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将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2、须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 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 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3、责令改正并酌情暂停、停付或收回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 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 未经批准变更建设地点或对规模、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 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 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4、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共产党四方台区委

十届六十一次常委会议会前学法材料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


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172号令,公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政府投资条例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将政府投资纳入法治轨道,既是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条例》共7章,39条,具体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政府投资的定义: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二是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三是政府投资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四是政府投资的主要原则和基本要求:政府投资应当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五是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六是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七是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决策效率,对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八是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九是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十是明确法律责任: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