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区政府文件 正文 双四政发〔2017〕17号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方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双四政发〔2017〕17号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方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责任编辑: 双鸭山四方台区 发布时间: 2017-08-24

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四方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四方台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8日


四方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预防和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双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废弃污染事件、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危害的事件,以及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方面以及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指导全区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工作。核事故的应急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1.4 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废物污染事件等。

2)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危害的事件。

3)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弃物辐射污染事件。

1.5 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6)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7)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其组成成员如下:

指挥:王 政府副区长

副总指挥:秦铁军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邹亚娟 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其锐 区武装部副部长

政府副区长、财政局局长

区市政设施管理站站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方台分局局

史凤先 区经贸局局长

厉金洪 区防疫站站长

区安监局局长

区卫计局局长

张广胜 四方台公安分局副局长

张冠华 区林业站站长

李孝峰 区民政局局长

陈文勇 区水暖公司经理

四方台交警大队队长

赵会林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段炳文 区农业局局长

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领导、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4)向区政府及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1.1 四方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调查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4)组织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7)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区委宣传部: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按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突发事件有关信息。

区经贸局:负责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工矿企业生产调度,协助突发事件污染物及相关问题的确认和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物资的调运。

四方台公安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调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根据事件影响范围设立警戒区域临时封锁道路,疏散群众。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并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造成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处置。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应急拨款的准备工作。

区市政设施管理站、四方台交警大队:负责组织抢修突发事件损坏的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突发事件处理路线的畅通,拟订绕行方案。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质的疏散和转移工作,搞好善后农业生产。

区水暖公司:负责组织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负责保护饮用水水源。

区林业站: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

区卫计局、区防疫站: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协助突发事件发生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及时检查、监测突发事件发生地饮用水水源、食品等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方台分局:负责协助调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和危害程度的确认工作;负责协助突发事件的全面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区安监局:指导事发地安监部门和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所属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防化部队和驻双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2.2 应急工作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组成部门:四方台公安分局、区安监局

职责: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组成部门:区农业局、区林业站、区水暖公司、区防疫站

职责:对突发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组成部门:四方台公安分局、区农业局、区林业站、四方台交警大队、区水暖公司

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露、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4)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组成部门: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四方台公安分局、区农业局、区林业站、四方台交警大队等

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5)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区卫计局、区防疫站

组成部门:区经贸局

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6)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政府办公室

组成部门: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四方台公安分局、四方台交警大队、区水暖公司、区民政局。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7)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四方台公安分局

组成部门:四方台交警大队

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8)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舆论引导。

2.3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制订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要求,必要时,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增援要求。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或处置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普查,掌握全区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全区环境重点污染源数据库,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制订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集聚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煤化工和相关产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4)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5)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

6)加强煤化工和相关产业环境风险和环境应急的科研工作,开展各种风险源环境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开发和扩散机理研究,开展环境应急管理系统研究。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区级人民政府发布。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国务院发布预警。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2.2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要求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7)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8)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负责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4.1.1 响应程序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按规定向区政府、市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环保局,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支援或事发地周边县区的应急救援。

4)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报告时限:突发较大以上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在1小时内上报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报告程序: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要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市环保局报告。对暂时无法确认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的,要先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随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开展,应急指挥办公室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10分钟内通知其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报后半小时内出发赶赴事发地现场。

4.2.2 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初步原因、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 应急处置

4.3.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4.3.2 应急行动准备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突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专家咨询,对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做出恰当的判断。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

4)立即对已污染的区域,根据污染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4.3.3 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实施如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中的途径。

3)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不断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的真实、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现场媒体,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汇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6)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避免产生次生污染。

4.3.4 应急监测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订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和检测技术时或需对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4 资金和物资保障

政府应设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应急需要。指挥部要求有关单位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物质储备,做到随时可以调用。

4.5 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由区环保局、四方台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区农业局等部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及事发地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对突发事件的各项要素进行综合分析,为指挥部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

4.6 信息发布

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事件信息发布。事件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7.2 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扩大应急或请示增援

当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应急指挥部要视情况确定实施扩大应急,必要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做出紧急报告,同时请求有关方面予以支援。

4.9 应急结束

当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制以内,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由此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到很低水平时,经应急指挥部研究后,由总指挥下达应急终止命令,随即终止应急工作。

5 恢复与重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终止后,要分别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查找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并对责任者予以立案查处,及时将对责任人的处理工作转交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将集中清理的污染物统一运到指定地点安全贮存,随后进行无害化处置,彻底消除污染隐患;应急指挥办公室要将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全部调查、监测、处置、信息、报告、总结等资料,按照分工进行汇总,建立工作档案后存档。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6.2 应急演练、宣传和培训

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3 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等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4 预案制订与解释。本预案由区环保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名词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生态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的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严重空气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流失引发的污染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3、4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中病原微生物泄露引发的环境安全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