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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 双鸭山四方台区 发布时间: 2019-04-08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双鸭山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

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双鸭山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4日


双鸭山市改革国有企业

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公司。

其他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主管部门)所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福利性收入,如供热补贴、误餐补贴、交通补贴、通信补贴等)、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及行业特点,企业界定为商业类企业、公益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和文化类企业,其中商业类企业分为商业一类企业和商业二类企业。

1.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商业一类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以参与市场竞争为主要运营方式,充分遵循市场规律,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

商业二类企业。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基本属性前提下,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为目标,重点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安全效益的有机统一。

2.公益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

3.金融类企业。主业处于金融服务领域,经营金融商品。

4.文化类企业。以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为主要目标,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程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

(二)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岗位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

(三)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建立健全制度科学、规则统一、程序规范、分配公正的工资分配监管机制。

(四)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落实全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的分级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与国资国企监管体制相匹配的工资分配分类分级监管体制。

三、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二)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采取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1.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社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具体少降标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

3.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具体下降标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

4.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进行规模性增加或减少人员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三)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结合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与企业确定的生产经营责任目标,合理设置联动指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构建工资总额联动机制。联动指标可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风险成本控制、社会效益等大类指标的分期指标中选择,原则上可选择2至3个,最多不超过4个。选择联动指标应与企业发展战略相一致,与市场经济接轨,体现市场价值,具有可比性。

1.商业一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要以行业平均水平为基础,依据资本市场对标结果确定)、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或人均增加值)、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2.商业二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或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3.公益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工作量、利润总额等,能够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4.对金融类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选取人均利润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杠杆率等指标。

5.对文化类国有企业,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主要选取文化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文化企业社会贡献的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等指标(如原创文化产品、演出场次、重大出版计划完成率、再版率、文化产品获奖等);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未分类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参照商业一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确定。

四、优化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一)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全市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1.商业一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

2.商业二类、公益类、金融类、文化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管理。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倒逼国有企业自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二)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编制。企业应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及清算应使用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对已经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和未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于新组建企业,根据本企业薪酬策略,可参考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四)确定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基数。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基数原则上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为基数。经济效益预算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应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和战略规划,按照效益持续改善向好、符合国家确定的经济发展计划等要求,由企业根据市场经济情况进行预测,在合理幅度内确定。

(五)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以及存在重组改革等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实行周期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统筹安排周期内各年度工资总额支出,但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的要求。

(六)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与经营考核结果联动。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其中,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年度管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最多调整一次;实行周期管理的,原则上最多调整两次。

五、强化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一)制定并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采取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与业绩考核结果相结合的监控方式,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

国有企业应积极向行业先进做法对标,探索工资总额创新管理机制,充分调动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子企业的工资分配积极性,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二)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应统筹考虑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激励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职工满意度、控制人工成本等举措,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和发展战略,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

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实行工资分配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建立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的体制机制。

(三)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和人工成本管理。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津贴、补贴等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方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禁超标准列支。

六、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一)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市人社部门负责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每年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会同财政、国资等部门拟定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同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指导和调控,加强和改进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管工作。

(二)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过程管控,按规定及时对其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批复文件,并按年度将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汇总后报同级政府。

(三)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加强自律管理,规范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董事会应按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企业应按规定报送工资总额执行结果,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并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四)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国有企业应于每年9月底前在本机构和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上年度应付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变动幅度、工资总额清算结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巡视等监督力量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县(区)、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改革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统筹推进改革。各企业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抓紧制定企业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同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和企业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抓紧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确定工资总额监管方式后实施。

(三)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政策引导。各级人社、财政、国资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全市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改革规定,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市现行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