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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责任编辑: 双鸭山四方台区 发布时间: 2018-08-22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


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7〕9号)精神,按照中央和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遵循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央、省统一工作部署,科学合理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市以下财政收入划分、转移支付管理等配套制度,逐步形成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地履职尽责。

二、总体要求

(一)全面落实中央和省改革精神。准确把握中央和省改革目标、政策意图和推进节奏,全面承接和完成好各项改革任务,确保中央和省改革精神及时有效落实。在中央和省相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明确政府和市场边界。按照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给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

(三)完善市、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着眼于理顺优化各级政府财政关系,增强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能力,制定市、区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清单。在此基础上,适时调整市和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三、划分原则

(一)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在省授权范围内,合理确定各级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基本保持一致。体现市级对全市性事务进行调控管理以及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基本公共服务一般由市级负责,地区性基本公共服务由区级负责,市内跨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市与区共同负责。

(二)实现权、责、利相统一。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将适宜由市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执行权上划,加强市级的财政事权执行能力;适宜由区级承担的财政事权决策权下放,减少市级部门代区级决策事项,保证区级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明确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各自承担的职责,促进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战略规划、政策决定、执行实施、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在市与区之间合理安排和有效衔接,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

(三)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结合现有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发挥区政府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区级财政事权,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信息比较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全市性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市级财政事权。

(四)坚持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市、区分别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各级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省统一制度框架内,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对不合理及管理交叉的政府间财政事权进行调整,逐步形成清晰的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清单,进一步完善市级与区级支出责任划分,努力做到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一)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

1.适度加强市级财政事权。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在省授权的市以下财政事权范围内,加强市级在维护全市统一市场秩序、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持全市经济社会稳定、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市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直接行使,减少对区的委托,确需委托区级行使的,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区行使。对市委托区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的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2.保障区级履行财政事权。将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较弱、直接面向基层、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区级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赋予区级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区级履行财政事权,调动和发挥区级政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区财政事权由区直接行使,市对区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通过相关制度予以明确。

3.规范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将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市与区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相互推诿。原则上,在区管辖范围之内的事务由区承担;超出区管辖范围或受益范围的事务由市承担或市与区共同承担;与中央、省共同的财政事权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及明确的职责,由各级政府相应承担。

4.动态调整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根据省改革进程和分领域财政事权划分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动态调整市以下财政事权。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各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区级财政事权或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二)完善市级与区级支出责任划分。

1.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级的财政事权,应当由市级财政安排经费,市级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区级安排配套资金。市级的财政事权如委托区级行使,应通过市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2.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区财政事权原则上通过区自有财力安排。对区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区级财政事权如委托市级机构行使,区级应负担相应经费。

3.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市和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按比例、按项目、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担。对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市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共同财政事权,按照中央和省统一标准,由市和区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的外溢程度,由市与区分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和区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区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市和区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五、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

(一)职责分工。由市财政局、编委办牵头负责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组织、协调市直部门和各区协同推进改革。市直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按照本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调查和研究。根据中央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相关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在深入细致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两个月内提出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制定本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清单,与市财政局、编委办会商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积极推动完善相关制度。

(二)实施步骤。2018年底前,按照省级改革进展和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循序渐进,加快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根据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承接公共安全、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部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任务,加强与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的对接,研究制定我市配合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具体改革分工表附后),并做好推动落实工作。

2019—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及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形成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

六、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推进政府部门职责调整。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处理好市级政府垂直管理机构与区政府的职责关系,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

(二)加强与相关改革的协同配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与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各项改革紧密联系,不可分割。要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相关领域改革协同推进,既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又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和充实到各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三)深入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在保持现有市级与区级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财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适时完善市和区乡收入划分,进一步理顺市和区乡的财政分配关系,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财力薄弱区政府履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能力,逐步建立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转移支付制度。


附件:主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分

工表

附件